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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对《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年09月05日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  

一、出台意义和背景

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阶段、履约阶段、质量保证阶段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是国务院、住建部、省住建厅规定或鼓励采用的投标保证金管理措施。该制度在我市施行两年来,对降低企业负担,减少企业资金压力,遏制招标人和投标企业的违约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起到了独特作用。但近年来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新修订了关于保证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结合实际监管情况,修订了《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在修订时,注重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对建设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履约阶段、质量保证阶段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高保额履约保函、支付保函以及在实施过程中的其他相关要求做了说明,基本解决了目前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制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修订过程

《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修订完成后,7月22日首先组织办内全体人员,对文件的合法性及可操作性进行了审核,每一名工作人员均阐述了对此文件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2家银行,5家投标单位,3家招标代理机构,5家建设单位发出《关于征求<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进一步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听取各相关单位意见,确定修改方向。8月6日,在廊坊市住建局网站上公示,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三、修订主要依据和参考资料

1.《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工〔2017〕3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

5.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四、主要修订内容

1.根据金融机构实际出具履约保函的程序和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第六条:“改进和完善评标规则,鼓励优质优价。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应当推行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确定。”进行修改。将原“一、(二)在签订合同之前,中标人须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提交。一般履约保证金交纳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0%。”更改为:“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一般工程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承发包合同金额的10%,但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明确中标人提交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一般不低于承发包合同金额的20%,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2.根据能出具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多功能为一体的高额工程保函的金融机构比较少,实际应用不多的现象,将原高额工程保函整段去掉,并将差额履约保函单独成段,落实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第六条文件精神。

3.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第十三条:“ 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的规定,明确:对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对其他国有资金(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出具银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其额度与中标人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额度相等;担保责任期与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同,为承发包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覆盖整个工程建设期。

4.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投标效率和交易平台服务环境,支持民营建筑企业发展的重要政策举措,增加:“本着自愿平等原则,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不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存在以往工程款拖欠或履约不到位等失信情形的,则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

5.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一、(三)规定:银行保函应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转出或出具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件于开标时提交。增加:“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及保函纸质复印件(或电子保函打印件),开标时提交相关原件。应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投标人只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电子材料即可。”

6.为落实《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达到让不良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增加:“招标人(发包人)或中标人(承包人)在支付或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失信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守信方应向失信方书面提出保函违约索赔,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履行保函责任,将失信方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2019年9月5日


相关文件: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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