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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选登

及时解释生育保险政策

2020年12月22日 来源: 政府服务热线 作者: 字体:  

来电时间:2020年12月16日

三河市燕郊镇某公司负责人王先生来电反映:2019年7月15日开始给员工辛某缴纳社会保险,辛某在2020年6月24日生产,公司在辛金烨生产前最后一次缴纳时间为2020年6月15日,2020年7月份其到燕郊镇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被驳回,认为不合理。

答复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答复单位:三河市政府

答复内容:经核实,根据《廊坊市生育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廊医保规[2019]10号)文件第六条第(二)点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参保缴费满12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时间)的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即参保人员生育时缴费必须满12个月,从第13个月的1日起才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而反映人公司的职工生育时是参加生育保险的第12个月,没有达到文件规定的满12个月的规定,因此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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