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
工 作 方 案
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的重要渠道,是满足人民群众就近入园需求的重要保障。为有效增加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进一步缓解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各级政府职责,依法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务
(一)解决规划不到位问题。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导则》和《廊坊市中心城区新建住宅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城乡规划,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按标准规划到位。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要配套幼儿园学位数量、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规划、土地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于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但已达到配建规模标准且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城镇小区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对于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规划不足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于规模未达到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城镇小区,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二)解决建设不到位问题。严格按照批准的城镇小区规划、建设手续及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进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确保配套幼儿园与城镇小区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如期移交辖区政府。对于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规划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为首期建设项目的,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幼儿园建设;对于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于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对于已建成尚未竣工验收或在建城镇小区,在摸底排查过程中发现配套幼儿园存在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于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解决移交不到位问题。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加强对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如期移交。已经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依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辖区政府,未移交的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成开发企业限期移交。对于开发企业已将配套幼儿园违规出租、出售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对于闲置不用的,或已办成民办园但尚未移交辖区政府的,要限期办理移交手续;对于已挪作他用或部分挪作他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
(四)解决使用不到位问题。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确保幼儿园规范、及时使用。办成公办园的,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备教职工,切实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按程序做好涉及的机构编制、配齐补足教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园,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办园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摸底。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牵头,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不到位、建设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于2019年4月25日前完成该项工作,并向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摸底排查情况报告。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
(二)科学施策整改。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有针对性的制定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已建成、需办理移交手续的,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需补建、改建、新建的,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按时间节点将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对自查、摸排、整改等各环节工作加强调度,按照时间节点按时上报工作进度,针对关键环节定期开展督导检查,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治理工作的督导、监督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组织各相关部门针对关键环节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市、区)进行约谈、通报。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教育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专班。成立廊坊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分设在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发展改革、机构编制、人社、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工作的统筹实施。各地要加强统筹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及时研究解决影响工作推进的相关问题,确保治理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健全机制、明确职责。按照部门职责分工以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设计、建设、验收、移交、登记、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治理工作的统筹实施,要牵好头、负好责。教育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并做好移交幼儿园的运行和管理工作。行政审批或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公办园的,机构编制、教育、人社等部门要按程序做好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有关工作。民政或行政审批部门依法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后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园所涉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和正常运行所需的资金保障工作。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制定方案、规范实施。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研究制定县本级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明确治理步骤,完善治理举措,确保治理工作顺利推进。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治理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建立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各地要积极借鉴有益经验,及时总结本地治理情况,完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措施,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反映意见渠道要及时报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办公室。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