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廊坊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其在平时能保持完好状态、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战备效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市人防办组织起草了《廊坊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12月17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联系电话:2807900(传真),2809986
电子邮箱:lfrfdd@163.com
附件:《廊坊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廊坊市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良好状态,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掩蔽和疏散、物资储备、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细则所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政府投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本细则所称单位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由相关单位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计管理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以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适时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综合执法、公安、消防、应急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维护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划分:
(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隶属单位负责;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建设单位应与物业公司单独签署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
(四)其它平时已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者负责。
(五)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防的工程,由该地下空间开发项目所属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六)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或者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权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工程档案资料等移交手续,并报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或者工程所依附的土地权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责任同时转移。
第八条 部门职责分工
(一)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市本级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指导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落实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情况。各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本级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年度财政预算,监督检查行政辖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市本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除市级指挥工程和直属公用工程外,分别由广阳区、安次区、开发区和其他各单列园区(经济区、高新区等)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行政辖区范围负责,未设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由住建部门负责。
(二)行政审批局: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审批和危及人防工程安全有关建设审批。
(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违反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法律法规的事项和行为。
(四)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违法行为和查处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从事违法、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五)消防支队:负责指挥工程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
(六)应急管理局:负责将指挥工程以外的人民防空工程纳入平时应急救灾管理,监管涉及安全生产、安全经营、防汛等方面管理单位落实情况。对于符合条件兼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对其开设预案、涉及地震应急避难功能维护进行监管,灾时负责甄别和开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的市场管理。
第九条 维护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通风、给排水、电气、采暖、通信、消防等系统工作正常;
(五)工程内零部件无锈蚀和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防火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平时可以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开发利用。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标准进行维护,并制定工程平战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和使用要求。
战时可利用、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并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随时监控,视情启封检查、维修、保养。
对可能危及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治理。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责任划分,建立岗位责任、维修保养、消防安全、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十二条 设置规范工程标识。按照《河北省人防工程标识设置标准》,统一全市人防工程标识样式、颜色、规格等内容。将标识纳入工程设计内容和维护管理范畴,作为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新竣工人防工程按标准设置人防工程标识,已竣工人防工程利用2-3年时间分批次完成标识更新设置。
第三章 工程保护
第十三条 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坏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制止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建、自规主管部门,在规划和组织实施城市建设时,涉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区域内或者在建、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细则,保证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
第十六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应当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维修和改造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用地,按照公用设施用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保护人民防空工程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
(二)堵塞人民防空工程孔口或者修建影响孔口使用的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三)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或者进行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五)擅自占用、改造、拆除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七)其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
第四章 拆除和报废
第十九条 经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限期由拆除单位按照下列标准补建:
(一)拆除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不低于原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拆除非等级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补建6B级以上抗力标准的等级人民防空工程。
(二)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面积不得小于拆除的原工程面积,不得代替应当建设的防空地下室面积。
按照前款规定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后,拆除单位应当报经原批准拆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除需要补建人民防空工程,未补建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补建的,拆除单位应当向拆除前登记管理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
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可以经市审批局批准后报废:
(一)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交通和人员安全,难以进行加固改造的;
(二)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三)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二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直属人防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的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依法筹集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单位建设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设备掩蔽等专用人防工程、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政府建设的租赁性公共住房配建的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该工程管理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列支。
第二十四条 城市住宅小区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按照该工程的平时功能开发利用。开发利用收益(包括租赁收益)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委托协议约定,用于该住宅小区人防工程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其它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由该工程隶属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列支。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廊坊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1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