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22号)文件精神,规范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做好我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我市制定了《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限自2021年11月18日—2021年12月2日。
联系方式:0316-2338033(兼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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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廊坊市工信局原材料工业科(廊坊市新华路119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廊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1月18日
廊坊市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和省、市推进工业企业“四个一批”工作有关要求,规范我市化工行业管理,提升重点化工企业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依据《河北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重点监控点(以下简称“重点监控点”),是指处于按照《河北省化工园区认定办法(试行)》认定的专业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规模总量大、安全环保措施完善、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
第三条 重点监控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重点监控点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企业,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依法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第一责任。
(二)规划管理。企业厂区集中连片,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和国家、省、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管控要求。
(三)产业方向。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和生产规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四)安全生产。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外部安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
(五)环境保护。企业具有完善的环保安全设施,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覆盖所有重大危险源及排污口。废水、废气达标排放,危险废物得到无害化处置,处置率100%。危险废物贮存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要求。
(六)经济效益。基础化工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0万元;精细化工和化工新材料生产企业上年度或者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年税收贡献不低于50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农资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出口主导型企业和承担国家、省、市去产能任务的企业,可适当降低标准,一般应不低于上述标准的80%。
(七)应急管理。企业配备满足安全环保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符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要求的消防设施和人员,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到三级或以上,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视同具备安全、环保、应急等有效管理能力。
(八)其他方面。企业当年度没有受到国家、省、市挂牌督办,不存在安全、环保、消防等限期整改未完成事项。近三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非法用地、非法取水问题。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企业申请。拟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需提交认定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规划建设批复情况,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规定的审查意见;
(三)企业产业发展规划;
(四)企业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五)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
(六)企业安全、环保、消防、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验收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企业近三年的纳税证明;
(八)企业对提交的所有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 县级初审。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企业申报材料提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以下简称“县级政府”)初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由县级政府以正式文件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部门联审。对县级政府报送的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联合评审,对申报材料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第八条 公开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题评审会议提出的综合审核意见,确定拟认定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并通过廊坊市政企直通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九条 报批备案。对公示无异议的重点监控点企业名单,由市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应急管理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被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在项目审批、建设和管理方面参照化工园区内企业执行。
第十一条 对认定为重点监控点的企业控股并与重点监控点生产场地连接成片的独立法人企业,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纳入相关重点监控点企业监控范围。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持续提升重点监控点企业质量效益和本质安全绿色发展水平。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产业准入及项目备案工作;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核准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环境保护监管和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及周边空间规划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重点监控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政府相关部门每3年组织一次复评,评审结果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监控点退出机制,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重点监控点资格。
(一)违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环境突发事件的。
(三)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相关部门每年统计一次重点监控点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安全环保等情况,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