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廊坊市民政局关于《廊坊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文件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背景
2018年文件出台前,《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31号)等国家和省、市特困人员相关政策变化较大,且各项新政策出台时间较为分散,急需整合。为切实做好我市特困人员供养工作,我局请示市政府同意后,联合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房管局和市卫健委制定下发了《廊坊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说明
(一)总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八条,主要介绍了文件背景、特困人员供养政策的基本原则、各级各部门职责、政策衔接和社会力量参与模式等问题。
(二)供养人员
第二章供养人员。第九条主要说明了特困人员的类型。第十条对无劳动能力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对特困人员收入、财产认定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第十四条就与孤儿政策的衔接作出了说明。
(三)救助供养内容
第三章救助供养内容。第十五条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
(四)救助供养形式
第四章救助供养形式。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集中、分散供养形式,特困供养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和供养服务机构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鼓励其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提高全市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
(五)办理程序
第五章办理程序。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对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审核、审批、符合和终止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六)救助供养标准
第六章救助供养标准。第二十五条对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补助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七)资金保障
第七章资金保障。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对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的来源和发放形式进行了规定。
(八)档案及信息化管理
第八章档案及信息化管理。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条对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服务机构在特困人员档案和管理方面进行了规定。
(九)监督管理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特困人员供养工作中的监督检查、违法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职责进行了规定。
(十)附则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对本办法的施行日期、解释部门和违法处理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