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我市市场经济活力,进一步简政放权,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此次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3项,其中,行政许可事项12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1项。为确保下放事项全部衔接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衔接落实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许可目录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做好下放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下放部门要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指导,将下放事项的审批要件、审批条件等与承接部门做好对接。承接部门要确保承接到位,积极参加业务培训,防止出现审批脱节、缺位。
二、建立清单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有关部门对承接的市级行政权力事项要建立清单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时限,切实提高审批效能,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有关部门在承接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责任,运用好“双随机、一公开”和联合惩戒等制度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四、加强督导检查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2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相应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等相关清单,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不认真执行有关规定,衔接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应接收项目未接收以及滥用审批权等损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利益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廊坊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