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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9年08月13日 来源: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19〕—89),加快市区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设施管理水平,缓解停车难和停车乱问题,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市区机动车保有量为35万辆,停车位总计约14.5万个(停车场内车位0.89万个,路外公共停车泊位3.55万个,单位内部停车位数量约0.76万个,住宅小区配套车位9.3万个),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比例1:0.4,低于我国中等城市1:0.5的平均水平。按照国际通行原则,机动车保有量与基本车位比例应为1:1,与出行车位比例应为1:0.2。按此比例推算,我市基本车位缺口达14万个,出行车位缺口约3.5万个,停车设施缺口情况严重,急需加快我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缓解停车难和停车乱等问题。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全市累计新增3万个以上停车位,实现全市停车数据联网和动态信息发布,逐步缓解停车供需矛盾,有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基本需求,构建智慧停车体系。到2030年,构建形成布局完善、规模适宜、结构合理、运行高效、与道路容量相协调的智慧停车体系,实现停车管理精细化、长效化、规范化。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协同共治。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的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形成政府统筹协调、部门密切配合、社区深度参与、社会协作共治的停车治理工作格局。

公交优先,统筹发展。坚持“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绿色出行。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手段,适度满足基本停车,从严控制出行停车,实现中心城区路内停车泊位的有序递减。

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实行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道路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泊位供给结构。重点支持停车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医院、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周边公共停车设施、大型综合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设施建设。

市场运作,政策引导。以企业为主体加快推进停车设施产业化,优化土地供应、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停车资源共享,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三、组织机构

(一)建立专门机构。成立廊坊市推进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强停车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沟通制度、信息报送制度、巡查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措施在我市得到全面、迅速落实。由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需要领导小组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建议方案,加强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明确主管部门。为解决我市停车管理部门职责分散、合力不足的问题,明确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为停车管理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数据收集和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停车管理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规划计划,实现行业科学引领。停车管理部门要加快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近、远期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实化专项规划实施的具体任务和落实措施,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等公共设施附近预留足够公共停车空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及时将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市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开展停车设施普查,准确摸清行业底数。停车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停车设施备案工作机制。按照《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导则》要求,组织专业机构对我市建成区开展涵盖停车设施调查、停车特征调查、相关资料收集、规划实施评估等内容的停车普查,明确停车位总量、停车供需空间分布情况及车辆的实际停放位置等,深入了解车位实际利用率及可挖掘、共享、合法化的资源,建立全面、及时、准确、权威的行业基础数据,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加强行业监管、完善行业管理政策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三)保障停车土地供应,加快盘活存量土地。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做好用地保障,细化停车设施供地政策,制定停车用地出租或先租后让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在符合规划要求前提下,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建设停车场,对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从事停车场建设,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充分利用新建建筑地下空间超标准建设地下停车场并作为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依据有关规定实施鼓励政策。对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个人利用自有出让土地建设停车设施,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的合理性,办理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规划调整手续。

(四)加快停车设施建设,严格批前批后监管。停车管理部门要科学谋划一批立体停车设施试点建设项目,统筹安排一批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利用现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区域“边角”等公共空间以及广场等地下空间挖潜建设公共停车设施,尽快确定近期规划的单一功能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严把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关口,保证新建、扩建、改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符合相应配建标准,配足停车设施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好建设安装条件。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配建停车设施建设到位。对未按规划许可要求配建停车设施的建设项目,整改完成前,行政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不得核发不动产权证。对于小型或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停车场,实行备案制。停车设施建设运营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和省、市明确规定减免的一律减免。

(五)积极拓展停车资源,提高既有设施利用率。住建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居住小区停车设施在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对外开放并合理取得收益,鼓励居住小区空置停车位以租赁方式供社会使用,切实降低停车位空置率。要在城市道路建设中预留足够的道路断面,完善区域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设施。停车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及所监管企业内部停车泊位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人防部门要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谋划建设一批服务城市停车人防工程,加大既有直属人防工程改造和利用力度。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建筑物配建的停车位、公共停车位难以满足停车需求的区域,施划路内停车泊位,泊位设置不得占用人行道,应保证人行道和自行车道的连续性、安全性,不影响步行和自行车的日常出行,泊位总量不得超过泊位供给总量的15%。要定期分析路内停车泊位使用率,适当调整,合理清退。设置限时停车、夜间停车等分时段临时占用道路的机动车泊位。对残疾人车辆、出租汽车、城市物流车辆、公厕周边等特殊停车需求的,规范设置专属停车泊位,并根据道路交通情况严格限制停车时间。

(六)制定鼓励激励措施,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停车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立体停车场、停车楼项目建设管理政策和激励措施,制定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设施有关政策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降低停车设施建设运营主体和投资规模准入标准。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停车设施,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社会资本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停车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相关政策。

(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加快智慧停车建设。全部放开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停车设施收费。全面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要统筹考虑财政收入、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由投资者按照双方协议确定收费标准。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停车设施,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收费标准。停车管理部门要鼓励统筹企业单位、居住小区、个人停车设施,由专业停车企业统一经营。引入“互联网+停车”模式,加快建设政府主导的停车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咪表停车系统、区域停车诱导系统、自动识别车牌系统以及移动互联网终端的开发和应用,提高既有停车设施使用管理水平。

(八)加大综合治理力度,改善区域停车环境。停车管理部门要深入研究区域特点,制定步行街、廊坊站、廊坊北站、长途汽车站、市人民医院、石油中心医院、明珠商场及万达商业区、自然公园、时代广场等区域停车环境综合改善方案,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探索实施限时停车、即停即走等管理措施。要明确执法部门和执法权限,开展统一执法,重点排查整治商业建筑配建停车位挪用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违规收费等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要选择部分路段设立停车严管区、示范路,实行停车分区管理措施,向社会公开公示禁停区域、路段、时段。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对公交场站、港湾停车秩序治理力度,严禁非法占用公交港湾停车。

(九)加快停车管理立法,实现行业健康发展。停车管理部门要尽快开展立法调研,加快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立法工作,通过科学配置停车资源,合理引导停车需求,增强停车设施供给能力,提升现有停车设施服务能力,构建良好的停车秩序。

省政府办公厅〔2019〕—89号文件中已明确提出的各项具体措施,相关部门要在行政管理中立即执行;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另行制定配套政策的,要进一步分解任务,逐一落实,3个月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各部门要积极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争取支持,努力探索解决问题路径,提升机动车停车服务和管理水平,有效改善城市停车环境。

各县(市)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2019〕—89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具体工作措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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