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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12月26日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和消费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的有关要求,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关键环节,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为重点,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为核心,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基层监管能力为目标,坚持“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标准化生产与执法监管两手抓,通过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建立覆盖全过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提升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创建目标

1.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显提高。生产经营者自律意识全面加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菜篮子”产品抽检合格率稳定在较高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健全。投入品监管、“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认证推广、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监测、质量追溯、生产记录管理、收贮运监管、执法监督、预警应急、社会监督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机制健全完善。

3.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显著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县乡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行政监管、综合执法、检验检测体系完善,乡镇监管机构和村级监管员队伍健全,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力、执法到位、服务有效。

4.农产品质量安全群众满意度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服务水平显著增强,公众参与渠道不断拓宽,社会共治水平和公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市政府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明确部门监管职责,细化任务分工,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体系建设、经费投入、部门协调、监督考核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2.坚持创新驱动,完善制度机制。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围绕产业特点,结合本地实际,突出全程监管理念,积极探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举措和新模式,着力构建符合全市农产品产销实际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3.坚持创建标准,促进社会共治。认真执行《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推进创建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逐步形成严密高效、社会共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体系。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1.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同责考核。全市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要经常研究、讨论和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议题,并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入“十三五”规划,每年党委、政府在安排全年重点工作时,都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列为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2.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构,按照市级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保障措施,确保满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3.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近期和中长期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在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乡镇党委政府在党政同责框架下,落实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做好本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测任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4、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在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所占权重不低于5%,同时各县(市、区)对乡镇领导班子和县直领导班子绩效考核体系中权重不低于5%。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激励政策和责任追究制度。(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县(市、区)党委、政府)

5.建立健全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市县两级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单独设立预算科目,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根据财政收入增长幅度,逐年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的保障力度,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执法等财政预算额度的增长幅度应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二)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体系

6.坚持按标生产。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按照“无标制标、缺标补标、有标贯标”的原则,修订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适应配套的地方主要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标准,加强已有各类农产品生产标准的贯彻与实施,整产业整建制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主要农产品操作规程入户率达100%,确保主要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程有标可依。2020年底前制修订市级以上农业地方标准10项。(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7.推动认证和品牌建设。通过政府引导、主体实施、全民参与的方式,加大蔬菜果品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建设力度,推进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兽药使用等技术,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有效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立健全“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和品牌认证监管及补贴奖励机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良好农业规范等获证产品占本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达到40%以上,充分发挥高品质、品牌农产品的带动效应,推动创建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牌“廊安农品”,面向京津、雄安市场,向中高端消费者提供安全高质量的农产品。创建期间每年安排“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市级补贴资金不低于7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8.有效开展产地环境和农业污染监测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缓释化肥、有机肥、配方肥;推广应用绿色防控技术覆盖率30%以上,绿色防控实施区域内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20%以上。探索秸秆综合利用模式,重点抓好秸秆燃料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利用工程,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实施畜禽规模养殖粪污转化有机肥工程,进一步提升有机肥生产转化能力,全区纳入环境统计的畜禽规模养殖类粪污总量的70%以上转化为有机肥或生物有机肥,促进商品有机肥的进一步推广普及,推进农牧结合,全面提高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政府)

9.建立主要农产品产地准出和质量追溯体系。积极引导种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公司、标准示范园(场)推行产地准出和原产地标识追溯。建成并进一步提升完善市级农产品追溯体系,逐步实现本地主要优势食用农产品品种可电子追溯的全覆盖。全面推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应用,进一步完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推动引导农产品生产散户,以加入各类协会或合作社等形式,提高其组织化和集约化程度,加强管理、规范生产并以协会或合作社名义出具合格证。通过企业自律、行业监管、诚信建设等一系列措施,确保市级追溯平台农产品质量的安全。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调动企业自愿加入市级追溯平台的积极性,根据市场调研数据,设立科学的市级追溯平台准入标准,达到市级准入标准的可纳入市级追溯平台实施可追溯管理。“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企业和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纳入省级追溯平台管理。市食用农产品追溯和主要农业生产资料追溯平台升级维护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营造一个百姓放心、企业得利、政府满意的廊坊农产品质量安全新局面。(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10.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加强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和10个县级检测中心建设工作,配置快速检测设备。市级及10个县级农产品检测机构力争创建期间全部完成“双认证”;在农产品市场、超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设立自律性农产品质量检测点,按法律规定完成产销过程的质量自律和消费者提出的验证性检测,并由创建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依法依规实施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1.完善监管机制。接照“市县共管、以县为主”的原则,建立职责任务明确、考核体系完备的市、县、乡、村、企五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做好农民培训、质量安全技术推广、督导巡查、监管措施落实等项工作,形成上下协调联动的监管机制。全面推行农业综合执法,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将所有农资经营单位、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单位、批发零售市场纳入监管范围,做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市“一盘棋”,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制订监管人员专门培训计划,做到全员培训,每名监管人员每年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集中专业培训不少于40小时。积极探索行业协会、认证机构、社会组织和群众广泛参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社会共治机制,充分利用媒体、投诉举报热线等不断拓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社会参与度。(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12.制定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计划。明确相关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市县两级检验监测经费要按照要求由财政部门予以足额保障。各县级全年定性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1200个,市级全年定量抽检农产品样品数量不少于3000个,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00%落实产品自检制度。建立现场巡查制度,在农药使用高峰期、农兽药间隔期、休药期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生产基地的农药使用情况开展巡查,每年现场巡查达到2次以上,对风险高、信用等级低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每年现场巡查4次以上。加强产地环境监管,建立重点抽查制度,针对重要时段、重点区域和重要产品、重点环节,大力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四)加强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管理

13.推动示范引领。培树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典型,积极推动以“政府质量奖”评选规则为蓝本设立“廊坊市政府农产品质量奖”,力争每4年评选一次,申请专门资金对涉及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产品、组织、个人进行专门表彰奖励。通过示范引领,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自律的社会氛围。同时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推进食用农产品行业诚信自律。(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4.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落实“五个”主体责任:一是开展“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认证,主导品种生产模式挂图上墙,实施标准化生产;二是建立完整的生产档案并保存两年以上;三是质量安全承诺书上墙,种植业承诺书内容为“建立生产档案,遵守安全间隔,拒用违禁药物,杜绝非法添加”,畜牧养殖业承诺书内容为“依法履行防疫义务,主动申报产地检疫,严格病死动物处置,拒绝使用违禁药物”;四是配备一名具有一定业务知识的内检员和速测设备,有条件的单位要设立定性检测室;五是做好农业废弃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5.加强监督检查和服务指导。对纳入监管名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告知率达到100%;督促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100%落实生产记录、质量承诺,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管理、农兽药休药期、安全间隔期等规定。要多种形式的定期组织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开展培训,技术入户率和培训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6.督促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检测检验制度。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开展自检或委托检验。落实畜禽屠宰企业进厂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特别是“瘦肉精”检测等制度,严格巡查抽检。实行农产品收储运企业和批发市场100%建立进货查验、抽查检测、质量追溯和召回等制度。落实种植、养殖场(户)不合格农产品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五)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管

17.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严格农资经营条件审查,完善生产经营主体监管名录制度。100%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落实进货查验备案、生产经营诚信档案。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经营告知制度,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18.加大对全市农资流通网络的整合力度,全面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农资流通网络覆盖全市95%的行政村,比例占全市市场份额的70%以上。设立县、乡、村三级农资监管信息平台,将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业投入品100%纳入追溯平台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各县(市、区)政府)

19.建立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制度,定期对主要生产基地、交易市场的投入品开展监督抽查和技术指导,严格监督生产者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依法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确保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基本杜绝。(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六)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20.加强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农产品生产、收购储运、屠宰、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销售屠宰病死动物、注水、私屠滥宰、虚假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伪造冒用“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产品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1.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大要案奖励等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和惩处力度。强化农业行政执法、食品安全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对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率达到100%。加强案件查处信息通报,及时曝光有关案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22.实施检打联动。切实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的投入力度,加强工作力量,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执法取证、样品采集、质量追溯等设施设备,确保执法监管工作落实到位。通过考核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强化农产品监督抽检,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律立案查处,查处率达到100%。对监督抽查未能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查处的,在食品安全考核中予以扣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各县(市、区)政府)

(七)全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机制

23.全面推进智慧农业建设。以农业综合信息系统平台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动植物疫病防控系统、专家咨询系统、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与追溯系统、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系统等建设,实现全市蔬菜果品标准园、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标准化养殖示范场、农产品加工企业基本全覆盖。同时,全面推广产地检疫管理、屠宰检疫管理和动物无害化处理电子出证,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的信息管理。(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24.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各级各部门及各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都要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形成上下联动、信息通畅、反应快捷、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体系,妥善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应急事件。(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政府)

25.创新监管机制,推行社会共治。健全产地环境管理、农业投入品监管、生产过程管控、收购储运过程监管、包装标识管理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基本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推进产销衔接,积极探索建立面向分散农户和收购储运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机制和管理模式。12315、12316等投诉举报热线要确保畅通,接通率和及时处置率要达到100%。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专门举报奖励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并按程序及时兑现举报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线索确认并完成查处的,予以重奖。同时要严厉打击恶意举报,对恶意举报人实施黑名单管理。以主体承诺、行业自律、机构审核、媒体监督、群众投诉等节点管理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共治管理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各县(市、区)政府)

26、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对创建中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问题,需要部门间协调的,由创建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联席协商会议,分析研究,厘清责任,并及时加以解决;对部门系统内发现的问题,要组织部门内的会商会议,按照分工和责任,督导落实。领导小组各成员要随时分析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研究相关政策法规,解决存在问题,完善工作机制,关注舆情信息。(责任单位:创建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27、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推广工作。积极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广泛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正面引导舆论,树立消费信心;由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廊坊市“最美农安卫士”选树工作,通过选树工作的宣传引导形成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广大人民群众、监管机构三位一体的为农安负责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

(八)加强质量监测,确保检测合格率

28、切实提高农产品检测合格率。全市农产品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食用菌等种植业产品中禁用农药、畜产品中“瘦肉精”、水产品中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的监测合格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九)努力提升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满意度

29、推行社会共治,提高群众满意度。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方针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上的主要举措;依法及时公开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检验监测、监督抽查、投入品监管、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信息;发挥行业协会和认证机构作用,畅通举报、投诉、咨询等途径,拓宽全社会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共治;群众满意度达到7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市卫健委;各县(市、区)政府)

三、创建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9年11月20日—12月15日)。成立组织机构、落实成员单位责任,制定实施方案,全局部署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9年12月16日—2020年4月30日)。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监管机构、人员职责、办公场地、仪器设备。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制度,制定相关标准、规程,印制操作卡或明白纸、生产记录档案等。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测人员培训。全面开展创建工作,推进农业投入品监管、农业生产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绿色、有机和地理标识”认证、组织化生产、品牌化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建立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和承诺机制。对生产基地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日常巡查与质量监测,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与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完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其他工作任务。

(三)自查阶段(2020年5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比照实施方案内容,组织自查自纠,并将创建材料汇总归档。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全面检查,查漏补缺,总结创建工作,确保创建任务全面完成。

(四)申请中期评价阶段(2020年5月30日—2020年6月30日)。报农业农村部申请考核评定。

(五)整改提高阶段(2020年7月1—9月30日)。根据农业农村部中期评价意见,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

(六)申请验收阶段(2020年11月1日—11月30日)。申请农业农村部进行全面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市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编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供销合作联合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桂龙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创建工作的日常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二)强化工作举措。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工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全面完成各项创建任务。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照创建目标,明确时间节点、任务目标和责任主体,逐项分解落实、梯次推进。对创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统筹调度、协调解决。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对属于单个部门职责的工作,要做到不等、不靠、不拖,主动完成承担任务。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单位要搞好组织协调,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服从安排,抓好落实,共同推进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自媒体和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工作重点、工作实效和考核评价标准等内容,积极调动全市人民主动、热情参与创建。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涌现出的好经验、好做法,争取有更多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化模式组织生产,提高社会共创意识,形成全社会支持创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廊坊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2.廊坊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职责

附件1

廊坊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秉舜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任建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桂龙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朱建强 省发改委副巡视员,市发改委主任

李 澎 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梁雪梅 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蔡永盾 市委编办主任

姚振辉 市财政局局长

宁鸣飞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市食安办主任

彭建辉 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戴文光 市公安局调研员

杨庆华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马江水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志福 市供销合作联合社主任

李克俭 市商务局局长

廊坊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刘桂龙同志兼任。

附件2

廊坊市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养殖)环节的监管;落实农产品安全标准,负责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地环境评价,负责制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制度;加强农药、肥料、种子、农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规范农业生产行为;负责对绿色食品的申报、认证、年检和复审工作;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依法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行为。对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进行后续监管,对暂不符合绿色食品条件的积极实施合格证制度,对产地认证进行初审。

二、市委组织部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我市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年终绩效考核。在年终综合考评中,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所占比重高于5%。

三、市委宣传部

负责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中宣传工作的指导和审核工作,负责与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评选市级“最美农安卫士”并组织在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工作。

四、市委编办

负责健全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监管机构。按要求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相关机构人员编制。

五、市发改委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粮食储存安全和粮食标准管理;对“放心粮油”、“放心粮油企业”进行评审和认定;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粮油质量和粮食市场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财政局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监管形势和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

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同责考核。

做好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由审批局承担的除外),取缔无照生产企业和经营农产品行为;查处农产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违法行为,并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册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负责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并将生产许可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负责农产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管,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八、市公安局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农产品案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

九、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农业农村局对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进行监测和管理。

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贯彻,食用农产品质量的风险监测工作。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及卫生监管;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十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负责食用坚果类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坚果类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

十二、市供销合作联合社

负责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培育和监管,供销系统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十三、市商务局

负责对农产品流通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建立保障农产品安全行业自律机制;建立具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符合环保要求的销售网络体系。

相关解读:《廊坊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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