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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4年01月12日 来源: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字体:  

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和释放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及本市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营企业职称工作规定如下:

一、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

(一)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全面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原则上应提供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申报单位(工作单位临时变动的,可含原单位)连续半年以上的个人社保参保缴费记录,经申报人申报、所在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二)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外省、市)专业技术人员被派驻我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职称评审。

(三)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兼职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和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二、加大民营企业倾斜支持力度

(四)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考试,对取得的相关专业职业资格,按照《关于公布河北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36号)明确的对应关系,视同具备我省相应系列(专业)和层级职称,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

(五)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冀职改办字[2021]41号),具备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的技能人才,符合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8个系列相应专业职称。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高技能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正高级职称,全国技术能手、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选手,可由相应评委会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河北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高技能人才以及世界技能大赛铜牌和优胜奖选手可申报评审相关专业中级职称。

(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首次申报职称,在满足相应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的基础上,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1年以上,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6年以上,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对在我市民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全日制毕业生及国家承认的其他中专以上学历人员(不含“以考代评”专业)的初级和部分中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加强民营企业专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

(九)做好《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280号)文件的落实,对民营企业中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科研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不受学历、资历、资格等申报条件的限制,实行绿色通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

(十)我市现已组建的中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均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确保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平等待遇。各相应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吸纳一定数量、比例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评审专家参与职称评审工作。

(十一)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要充分体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特点和工作实际,贴近民营企业用人需求,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实际贡献。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总结、发明专利、研究报告、项目报告、工作方案、设计文件、规划设计方案、工作流程研发标准、典型病案病历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四、提高民营企业职称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职称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定期宣讲、微信交流、召开座谈会、组织培训等方式,为民营企业申报职称提供帮助和指导,切实将职称政策宣传到位、学习到位、落实到位,确保职称政策宣传到每一个民营企业,保障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权利。

(十三)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继续向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能力强、人事管理完善、具有自主评审意愿和评审能力的民营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报相应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自主评审。实行自主评审的民营企业可结合单位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和省通用标准的评审条件。

(十四)坚持评以适用、以用促评,促进职称评审结果与民营企业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鼓励民营企业将职称评审结果作为确定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人力资源管理依据。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监管

(十五)民营企业专技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要严格按照《廊坊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执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扎实做好职称推荐申报、审核公示、复核评审、结果报备、监督管理等各环节中的每一项具体工作,确保评审质量。

(十六)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弄虚作假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贯彻职称申报评审全过程,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已通过评审的,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予认可,一律予以撤销。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

(十七)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业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进行暗箱操作的,一经查实,依据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八)人社部门汇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面向企业内部的职称评审严格控制人员和专业,不得私自扩大评审范围。对存在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映较大等情形的,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

(十九)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工作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市人社部门报告,适时对民营企业职称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自由职业者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参照执行。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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