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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惠企政策专栏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2020年03月31日 来源: 市政府办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廊坊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租赁住房建设和供应规模,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着力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民生问题。

二、工作目标

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2020年底前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一)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多层次的住房租赁体系

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培育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推动住房租赁规模化、专业化经营;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允许各种经济成分、各类投资主体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住房租赁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可将房屋租赁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经营范围可为房屋租赁;同时积极推行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便利化,并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按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的相关支持政策,促进住房租赁企业繁荣发展。扶持本地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探索发展租赁型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跨界地产。(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鼓励个人、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支持个人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住房。充分发挥房屋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方面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依法开展住房租赁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应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提供相应便利,对违规装修、违规合租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各县(市、区)相关部门报告。(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格执行国家、省税收金融支持政策,合理引导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1.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支持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税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落实国家关于对个人出租住房和承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大力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需求,加快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优化信贷办理流程,加大对住房租赁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对开发建设并持有经营租赁住房的企业,依据其经营状况、财务情况给予较长期限、优惠利率贷款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库存商品住房用于出租经营,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视情况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或房地产开发贷款展期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廊坊市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加大对租赁市场支持力度

1.进一步完善供地方式。全面落实国家、省关于土地、规划等支持政策,盘活城区存量土地,采用多种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应。各县(市、区)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并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2.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实施菜单式装修。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但不得以住宅名义分割出售,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支持商业用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具体政策,加强部门协调,优化办理流程。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规划变更、装修改造等相关手续的,规划、消防、住建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出租住房应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鼓励既有建筑按照设计规范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规定进行改造后出租,并享受国家和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相关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3.加强各项政策支持。各县(市、区)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要为住房租赁企业注册登记、企业增加经营事项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社会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社局、市医疗保障局)

4.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推进公租房货币化。转变公租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租赁补贴。进一步完善租赁补贴制度,明确准入条件、保障面积等,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金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

扩大公租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公租房准入条件,新就业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全部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提高公租房运营能力。加快公租房项目建设进度,完善相关基础设施配套和公共服务,加快公租房分配入住。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加强住房租赁监管,规范租赁市场行为

1.完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稳定租赁关系,维护租赁双方合法权益。严格落实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推行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网上签约,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建立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息共享,要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加强房产中介监管,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加强房源信息尽职调查和发布管理,准确录入其经营的住房租赁相关信息。强化中介服务明码标价,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各县(市、区)要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租赁企业及中介机构备案(信息采集)制度,强化房屋中介机构的治安责任,发改、住建、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通信等部门要建立联动监管机制,定期交换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登记和信息采集,将信息采集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引导群众选择有营业执照、已备案的中介机构服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通信管理办)

3.规范住房租赁行为。落实出租人治安责任,按规定及时到公安机关登记和报送承租人信息。出租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并按时缴纳租金。(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建局)

4.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负总责,要明确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专门机构,落实责任。充实人员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住房屋租赁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住建局)

5.强化协调联动。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方面落实上级政策或给予政策支持,在住房租赁管理上信息共享,加强协调联动。住建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单位要做好住房租赁安全隐患的排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先旧后新梯级消费的住房理念,积极引导公众树立理性住房消费观念。(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

市政府成立推进“租购并举”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由各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并研究下一步推进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联动机制,确保政策有效落实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是本地范围内住房租赁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制定实施细则,针对辖区内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具体事务、矛盾协调化解和协助监督等工作细化分工;要承担住房租赁备案事项,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配备管理人员,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住房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政策法规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宣传,加强对住房租赁情况的日常检查。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责,对各县(市、区)的租购并举工作进行日常督导和协助。

(三)广泛发动媒体,注重宣传引导

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公正地报道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推进情况,倡导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梯次改善的新理念,营造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良好氛围。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解读:《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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