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贸促会 关于《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2年09月09日 来源: 廊坊市贸促会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2022〕3号)、《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廊办〔2022〕13号)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廊坊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会展业为全市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积蓄新动能,廊坊市贸促会起草了《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公示期限自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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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促进廊坊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会展业为全市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积蓄新动能,根据《河北省关于推动会展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办〔2022〕3号)、《廊坊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廊办〔202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做大做强展览项目

(一)支持新培育新引进展会。对新培育、新引进举办与我市产业契合度高、标识度强,且在我市举办的专业展览项目给予奖励。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万平方米的,给予5-10万元奖励;1万平方米以上、不满3万平方米的,给予15-25万元奖励;3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30-60万元奖励。

(二)加大专业展会培育力度。在我市连续举办2-5届、发展潜力大、带动作用明显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奖励20万元,每增加1000平方米奖励1万元,以此类推。国际展览会〔境外参展商超过5个国家,且不低于全部参展商的10%〕在原有基础上上浮30%,全国展览会〔省外参展商超过10个省(市、自治区),且不低于全部参展商的60%〕在原有基础上上浮20%,每届最高给予80万元奖励。

(三)引导展会品牌化发展。在我市连续举办6届以上,规模较大、特色明显、知名度高、影响力广的展览项目,展览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除给予10万元奖励外,加大对增量部分的奖励,以上届展览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奖励1万元,每届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四)促进消费类展会升级。在我市举办消费类展览项目,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的,给予2万元奖励;超过1万平方米的,每增加5000平方米,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二、打造高端专业会议

(一)鼓励举办国内专业会议。对由国家级、全国性的学(协)会等社会组织,央企、世界500强或国内行业领军企业在我市举办,会期1天以上,实际参会人数200人以上,市域外实际参会人数达到60%以上的品牌会议、行业会议等,给予30万元奖励,实际参会人数每增加100人,奖励增加10万元,单个会议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举办国际性会议。对会期1天以上,参会代表来自3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含港澳台)或国际性组织,境外实际参会人数5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100人以上、不满200人的,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200人以上,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发展以会带展项目。对在我市举办的国内专业会议或国际性会议,同期配套举办展览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满5000平方米的以会带展项目,在执行上述会议奖励标准的同时,对展览部分给予5-10万元奖励。

三、壮大会展市场主体

(一)培育会展龙头企业。对我市会展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引进市外会展主体。对市外会展企业来我市首次落地入驻,一年内举办2场1万平方米以上展会或1场2万平方米以上展会,除享受“做大做强展览项目”相关奖励标准外,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四、鼓励会展国际认证

对我市本土会展项目首次通过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被列为河北省重点展览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已上市加入UFI、ICCA等国际性组织的国际或国内知名会展企业,在我市落地开展会展业务的,经认定后一次性给予10-20万元奖励。

五、提升展馆承接能力

(一)支持新建专业展览场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专业展览场馆,对在我市新建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展览场馆,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二)提高展览场馆利用率。对我市展览场馆举办2天以上的展览运营场次进行奖励。全年承办1万平方米以上展览10场以上或展览总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承办1万平方米以上展览20场以上或展览总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承办1万平方米以上展览30场以上或展览总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加快展览场馆改造升级。对进行智能化改造的我市展览场馆,经认定后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一次性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

六、打造智慧低碳展会

(一)提升数字化办展能力。对我市会展企业创办的线上数字展会平台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经认定后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倡导绿色化办展理念。对在我市举办的展会活动,采用绿色型材搭建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取得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授予“绿色会展示范单位”的我市会展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助力会展业纾困解难

补助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停办、缓办或改为线上举办的展览项目。对已筹备完成,但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在举办日前15日内终止的展览项目,对展览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不满1万平方米的,给予5万元项目补贴,给予展览场馆运营方2万元补贴;对展览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予10万元项目补贴,给予展览场馆运营方5万元补贴。对已报备计划举办,但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暂停举办,且在当年继续举办的展览项目,按照“做大做强展览项目”相关奖励标准上浮20%。对已报备计划举办,但受疫情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改为线上举办的展览项目,经认定后,按照线上展会实际投入的40%给予补贴,最高给予50万元。

八、加大会展人才储备

对在我市举办50人以上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国际认证培训、会展职业培训等活动,经认定后按规模给予奖励,最高给予30万元。

九、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经市政府批准应给予支持的重大会展活动和工作事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支持。

十、强化资金支持保障

设立廊坊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度安排不少于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奖励支持我市会展业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增加。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的奖励政策与廊坊市其他政策重复、同类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本措施由廊坊市会展办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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