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廊坊市第三季度臭氧污染治理攻坚强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廊坊市第三季度臭氧污染治理攻坚强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迅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1日
廊坊市第三季度臭氧污染治理攻坚强化措施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和省相关工作要求,尽快扭转我市臭氧污染日趋严重的被动局面,努力推进“十三五”和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完成,更加精准、科学、依法做好臭氧污染防控工作,特制定如下强化措施:
一、7月15日前,对全市特别是涉VOCs排放的重点区域、工业园区、重点企业集群进行一轮执法大排查,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排放不达标、存在无组织排放问题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整改长时间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严厉处罚。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二、7月15日前,对已安装的VOCs在线监测设备进行一轮全面校准,对重点管控企业和采用简易治理工艺的企业开展抽测。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三、开展全市VOCs排放企业排查行动,7月15日前完善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清单。对排放量大,排放物质以烯烃、芳香烃、醛类等为主的企业,针对VOCs主要产生环节,详细制定“一企一策”治理工作方案。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四、对全市范围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业,督促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7月底前,全部完成一次活性炭更换,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所更换的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配合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执法大排查,开展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排放监测。同步开展重点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典型企业的厂界或园区环境VOCs监测工作。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六、强化加油站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控,合理调度油品运输车辆和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鼓励加油站在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卸油。积极引导加油站出台每日晚8时至次日早6时期间加油优惠鼓励政策,引导公众夜间错峰加油。加强对市区内所有加油站的油库、油枪、油品、加油过程的检查,发现油品和油气回收装置不合格的实施整改。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治理,加快重型柴油车加装污染控制装置和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工作进度,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控力度。优化限行车辆绕行路线,坚决整治不绕行、假绕行行为,解决长时间怠速停留问题。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八、7月13日0时,与北京同步实行工作日高峰时段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安次区政府、广阳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九、对无喷漆资质的汽修企业,坚决禁止喷烤漆作业。对有资质的汽修企业,鼓励实行高温时段10时-16时暂停喷漆工序,严禁户外钣金喷漆、焊接等露天作业。
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各地要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划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计划,尽量错开7-9月份,对确需施工的,实施精细化管理,在高温低湿条件时调整作业计划,避开相应时段。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配合部门: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在落实《廊坊市主城区洒水和雾炮等控尘抑尘作业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对市重点区域、人口密集区域在高温时段增加洒水作业频次,实施不间断循环作业,保持路面湿润。
牵头部门:市住建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对市主城区和各县(市)建成区无治理设施的烧烤摊点进行彻底清理,所有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治理设施进行一次大排查、大清洗,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要保证其设施正常运行,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要实施整改,确保全部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三、专家组进一步加强精准研判和精准指导,利用无人机、VOCs走航车等监侦设备,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高效监测,对空气质量较差、污染排放较大的重点区位把脉会诊,提出管控建议,为全市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对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环保管理人员进行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等专题培训,提升管理人员管理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五、建立便捷的政企环境管理信息渠道,以企业环保技术交流群等形式,第一时间传达管控措施,向企业宣传VOCs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为企业交流环保技术提供平台,帮助企业解答治理技术难题和困惑。指导全市域企业同步落实联防联控,错时错峰工作要求。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部门: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六、鼓励企业、集群、园区开展自愿减排工作,与当地政府签订自愿减排协议,主动承诺遵守更严格的VOCs排放要求,完成VOCs治理任务。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七、加大监管处罚力度,针对涉VOCs和氮氧化物排放企业治理设施管理不力和存在无组织排放、机动车未按规定路线绕行、汽修企业未错时喷烤漆作业、加油站未落实错时加油卸油、餐饮企业油烟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现一批、曝光一批、查处一批、打击一批。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八、加大对臭氧污染治理攻坚工作宣传力度,组织市域主流媒体、监管部门通过新媒体信息推送、发放宣传册、明白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引导,普及臭氧污染防治、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等相关知识、政策法规、标准要求,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形成家喻户晓,人人参与的臭氧污染防控攻坚氛围。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配合部门:廊坊日报社、廊坊广播电视台、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综合行政执法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