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长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911号)规定,2020年7月1日—12月31日,廊坊市除高耗能以外的工商企业用电延续执行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优惠政策,即电压等级1千伏以下工商业用户平段电价标准继续执行0.5075元/度。各商业综合体、物业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公开电价收费标准,切实将国家降价政策红利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禁止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和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欢迎公众监督,对违规收取电费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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