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推进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0年05月15日 来源: 市农业局 作者: 字体: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农办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冀农办〔2020〕2号)精神,按照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我市《关于推进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5月15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5月30日前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电子邮件:lfsnjz2266063@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建设北路61号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联系电话:0316-2266063


关于推进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家庭农场是现代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主要载体,重点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对于深入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带动农业高品质发展、促进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依据省委农办等十七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全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十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九次全会精神,按照省提出的“建立一套培育计划、建立一套规范机制、建立一套服务体系、建立一套支持政策”的路径,深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不断增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为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户主体,坚持家庭经营在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基础性地位,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发展多种类型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坚持高质量发展,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根据产业特点和自身经营管理能力,实现最佳规模效益,防止片面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过度集中。坚持市场导向,运用市场手段促进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优化配置,拓展经营内容和领域,创新合作模式和机制。坚持示范引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建立完善规范标准和动态管理机制,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质量。

(三)发展目标。继续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精神,到2022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服务机制逐步完善,家庭农场数量稳步提升,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能力和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市家庭农场达到3000家,符合市级规范条件的家庭农场稳定在100家以上。

农民合作社运行管理制度更加健全,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民合作社规范运行水平大幅提高,扶贫带贫减贫能力和带动效应显著增强,符合市级规范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稳定在100家以上,省级“十佳”农民合作社3-5家。

二、工作措施

(四)开展重点培育。支持乡村本土人才、有创业意愿的外出农民工、大中专毕业生以及科技人员等人才依法依规创办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培育范围。结合省奶业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积极发展和改造升级奶牛家庭牧场。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明确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做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信息填报和动态更新工作。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根据当地资源条件、行业特征、农产品品种特点、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等,开展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最佳规模效益。聚焦特色产业带、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精品园区,组织开展青年农场主和农民合作社理事长培养行动,每年确定一批培育对象,优先纳入培训计划,各级财政予以统筹支持。(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市财政局)

(五)强化业务培训。市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培训机制,编制培训规划,开展“综合+专项”套餐培训,县级制定培训计划。实施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工程,重点对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进行培训。遴选确定县级职教中心和涉农职业学校,优先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提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管理人员种养技术、内部管理水平。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骨干开展精准脱贫等方面培训,增强其带贫减贫能力。创新培训机制,推进培训教师、农技人员、专家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对接互动。支持供销社依托自办职业院校、庄稼医院等载体,承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打造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实用技术培训基地。有计划、分领域组织家庭农场经营者和农民合作社带头人赴发达地区学习考察。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国际交流合作。(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六)开展“空壳社”专项清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对农民合作社发展情况摸底排查基础上,逐一核对、区分类型,建立问题台账。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群众反映和举报存在问题以及在“双随机”抽查中发现异常情形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清理重点,对列入清理范围的农民合作社,逐一排查,精准甄别,分类处置。(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七)健全财务管理标准。指导家庭农场加强记账管理,完善财务收支记录。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账户,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信息记录准确清楚。指导农民合作社按照会计核算办法设置会计账簿,定期公开财务报告,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送会计报表。省级规范提升试点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要积极使用标准化财务管理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探索建立新型经营主体会计代理和财务审计制度。(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八)健全民主管理标准。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挥“三会”作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重要生产经营活动、选举和表决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建立健全基础台账,实行社务公开,逐步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的制度化。(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九)健全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等作价入股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股份合作。探索推广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有效合作方式,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允许将财政资金量化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后,以自愿出资的方式投入农民合作社,让农户共享发展收益。大力推广“农业科技园区+农民合作社+贫困户”“政府+科技+金融+公司+农民合作社+贫困户”等扶贫模式,增强农民合作社联贫带贫能力。鼓励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或联盟、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参与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十)健全发展规范标准。对《廊坊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建设指南》《廊坊市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指南》进行修订,建立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标准,加快全市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培育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一批制度健全、运行规范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范例。(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完善登记注册服务。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指导,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优质高效的注册服务。建立市场监管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数据信息共享机制。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要按时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未按时报送年报、年报中弄虚作假、通过登记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继续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制度,试点将农民合作社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农业农村局)

(十二)完善经营权流转服务。充分发挥供销社优势,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健全县乡两级土地流转服务平台,鼓励土地经营权有序向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流转。推广使用土地流转合同示范文本,保护土地流转双方权利,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完善纠纷调解仲裁体系,有效化解土地流转纠纷。(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十三)完善全方位社会化服务。依托省级新型经营主体信息管理数据应用平台和配套的APP应用产品,为家庭农场和合作社提供财务管理、项目申报审批、产品营销推介、信贷保险等综合线上服务。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品牌创建活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耕种防收等生产性服务。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延伸产业链条,拓宽服务领域,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供销社综合改革,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建设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领办创办各类供销社托管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综合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云农场或互联网合作社。(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十四)完善科技服务。加大科技创新驿站建设力度,建立完善“一个主导产业、一个销售专家、一个示范基地、一套技术模式、一支服务团队”的农技推广机制。探索农业科研机构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深度合作,以股份合作形式集成转化科研成果。引导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技术服务。鼓励科研人员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任职兼职,通过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入股,参与收益分配。(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十五)拓宽发展领域。引导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实行标准化,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实现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选准优势产业,科学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乡村旅游、民间工艺制造业等新产业新业态。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强化品牌营销推介。鼓励农民合作社建设运营农业废弃物、农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参与部门: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人居办)

(十六)创新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发专门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和期限,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深入推进“双基”共建农村信用工程,积极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好省农业担保公司作用,推动完善“政银担”支农联动机制,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从覆盖直接物化成本逐步覆盖完全成本。继续实施农业大灾保险,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鼓励和支持市县开展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市县探索开展产量保险、农产品价格和收入保险等保险责任广、保障水平高的农业保险品种,满足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多层次、多样化风险保障需求。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扩大“地押云贷”试点范围,简化贷款程序,有效解决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贷款难题。鼓励利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点对点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对接信贷服务。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廊坊银保监分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十七)加大财政项目扶持。聚焦农产品加工、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关键能力提升,进一步实施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带动项目,加大对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作为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参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技推广、农业社会化服务、现代农业产业园等涉农项目。各级财政支持的各类小型项目可以安排农民合作社作为建设管护主体。对家庭农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生产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给予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税务局、市水利局、市供销社)

(十八)落实用地用电政策。鼓励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联合兴建粮食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从事设施农业,其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农用地管理。各地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加大对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的支持力度,保障合理用地需求。鼓励利用闲置住宅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以及农产品冷链、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的用地指标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在耕地上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农民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三、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本地区家庭农场培育计划和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计划并部署实施。加强农经队伍建设,强化条件保障,建设好市县两级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及时解决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难题,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强化部门协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工作职能,建立农业农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家庭农场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联合会在行业自律、信息交流、教育培训等方面的作用。(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一)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典型案例以及各地经验做法。加强品牌宣传推介,组织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质量月”“中国品牌日”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品牌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大力开展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