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执法改革工作,现将我市《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自2020年2月27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
公示期:2020年2月27日至3月12日
电子邮箱:lffzyshxf@163.com
联系电话:0316-5267051
传真:0316-5267051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深化我市消防执法改革,实现消防安全可持续发展,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若干措施》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体系。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单位责任,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消防工作加强组织协调,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火灾扑救工作,指导协调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扑救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工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火灾预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相关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研究部署公安机关森林和草原防火工作,指导公安机关开展火场警戒、交通疏导、治安维护、火案侦破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火宣传、火灾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护、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在公安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公安派出所按照《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冀公办发〔2017〕97号),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宣传职能。林业和草原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全面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推行“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同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牵头单位:县级以上政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二、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事项。取消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省消防部门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及时公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从业条件、服务标准、从业机构和人员名称、服务结果,对执业行为实行业绩记分管理,引导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时可一并对消防技术服务行为开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稳步推行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申报条件和承诺书格式示范文本,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取消提供消防产品见证取样检验、电气检测、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等申报材料要求。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或当面提交申请,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未作出承诺即开展经营活动或承诺失实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相关情况函告市场监管部门并由市场监管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除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仍需进行强制性认证外,消防水带、喷水灭火产品、消防车、灭火剂、建筑耐火构件、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装备产品、火灾防护产品、消防给水设备产品、气体灭火设备产品、干粉灭火设备产品、消防防烟排烟设备产品、消防通信产品等13类消防产品改为自愿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产品认证、检验业务,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将消防产品质量抽查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部门负责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分段监管,对消防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涉及外省生产厂家的,函告相关部门及时核查。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规划。消防救援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体系,建立健全本地随机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避免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及时调整抽查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公安派出所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对属于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对确定的消防重点监督单位,应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督促整改并依法查处;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政府备案、挂牌督办;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本级政府依法决定。消防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对接,实现信息交互、数据共享、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县级以上政府,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
六、开展精细化分类监管。针对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频发的行业和领域,应急管理、公安、发改、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商务、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消防、邮政管理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本行业系统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集中专项整治,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社会单位实行差异化精准监管,对潜在风险大、有可能造成严重灾害后果和被举报投诉的场所应加大检查核查力度;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增加检查频次,实施重点监管。实行多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避免多头、重复检查。鼓励群众参与监督,落实消防举报投诉奖励机制,有关核查情况及时反馈。(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七、推进消防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将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记入信用记录,按照信用体系有关规定逐级推送,纳入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通共享,借助信用机制形成部门监管合力,填补源头监管空白。对信用记录较差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专项整治等形式增加抽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对承诺严重失实、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多次违法违规的单位,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生产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荣誉称号授予等方面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
八、推行消防监管“一网通办”。完善“互联网+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加快对接省“互联网+监管”系统,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精准查找薄弱环节,发出安全预警。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所有执法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完善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行政案件自动生成立案和量裁意见,对越权执法、超期执法、处罚畸重畸轻等及时预警。定期开展网上执法巡查、执法质量考评,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
九、加强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对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职责分工逐起组织调查,倒查事故单位和涉及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调查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强化警示教育。(牵头单位:县级以上政府;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
十、严格消防执法人员资格准入。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消防监督员须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消防文员须取得辅助行政执法资格后方可参与辅助执法活动。上岗执法前须具备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操作自动消防系统和组织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训练的能力。严格落实消防执法干部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的及时轮岗。(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十一、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全面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将消防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全面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办案场所全部安装音视频监控,监督执法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全面落实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和每项执法决定须经过合法性审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二、严格限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按照修订的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统一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自由裁量的执行。加强对自由裁量权应用情况的日常抽查监督,防止执法随意。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案情复杂或者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应组织集体讨论,并依法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对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及时予以复核和答复。(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三、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制定消防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消防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培训机构。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者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与消防部门彻底脱钩。取消消防部门与消防行业协会的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关系,做到机构、职能、人员、财务完全分离。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任职兼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任职兼职的,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加强脱钩行业协会党的建设工作,确保脱钩不脱管。消防部门管理的科研机构破除行业垄断,一律不得开展与消防执法相关的中介服务。(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五、严肃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大力整治消防执法改革中消极怠慢、敷衍塞责、变通执行等落实改革政策不到位,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中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查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一律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各级消防部门要全面清理消防执法领域于法无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部门交互获取或官方网站查询的不再要求提供。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快递送达等便利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放消防救援站、消防科普教育基地,为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提供便利;消防部门根据单位的申请,可免费提供消防安全知识、消防演练专业培训。(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七、加强协同监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平稳有序推进职责划转和取消、精简审批事项有关工作,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实现无缝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局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职责范围内审批事项的重要内容,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风险。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以及消防验收结果信息。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类型和性质,依据各自职能实施联合惩处。有关企业的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应记入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和“信用中国”(河北)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工作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组织指导,形成协同高效的消防执法体制机制。(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十八、完善法规规章。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消防执法改革政策制度的衔接工作,全面清理与消防改革不适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修改进程,将只涉及执法机构名称、职责变更和亟需与改革意见相配套的规定,及时纳入地方法规规章“一揽子”打包修订范围;将修订内容较多的法规文件及时纳入年度立法计划,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消防执法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领导本地消防执法改革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结合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各地要细化改革措施,层层压实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工作力度,将消防执法改革各项任务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