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动物疫情应对工作机制,依法依规、科学有序的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确保本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20〕9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对《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廊政办字〔2018〕53号)进行了重新修订,形成了《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士可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一、信函方式请邮寄到廊坊市爱民东道235号,廊坊市农业农村局612房间,邮编065000,联系电话:0316-2266073,联系人:朱玉平、宋军鹏。信函请注明:“关于《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lfzhfb@126.com。
廊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管理,及时、迅速、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和公众健康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非洲猪瘟疫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全省内有20个以上县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10个以上县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及周边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本省内有3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或特殊需要划为Ⅰ级疫情的。
(4)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20个以上的疫点或者5个以上、不足10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相邻设区市的行政区域或者5个以上(含)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本省内有2个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内同时发生疫情的。
(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者发生。
(6)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涉及3个以上设区市的行政区域,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7)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在21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我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含)。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市的5个以上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并呈暴发流行,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5)小反刍兽疫在21日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
(6)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7)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或H7N9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的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为及时、有效地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结合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以及严重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疫情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和援助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理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要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制度,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的建议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应急指挥部。
1、市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及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由市长担任指挥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担任副指挥长,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廊坊海关、廊坊无线电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如下:
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及时报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根据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和记者的采访活动。
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有关重大动物疫情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舆情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出安排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负责应急物资的协调调度。
市公安局:负责疫区封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实施强制扑杀、动物防疫和监督检查等工作。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运载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进行拦截和检查。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市级所需的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监督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政策。
市交通运输局:依法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及有关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运输工作,积极协调做好地方铁路运输工作和空运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疫情扩散。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和疫区封锁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城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城区内不按规定或非法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
廊坊无线电管理局:负责组织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应急处理时的无线电频率保障工作。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扑灭和应急处理的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为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供技术支持和储备。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维护市场秩序;配合农业农村部门、海关部门,做好境内外可能对我市畜禽产品设限的应对工作,保证对北京、天津等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正常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人间疫情的监测、预防和诊疗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监督指导对疫区内畜禽的扑杀、场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强制免疫等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实施封锁等建议;及时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实施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贮藏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疫区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政府封锁令的规定,负责关闭疫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市场;加强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严防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发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接待国际组织考察和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的工作。
廊坊海关:负责做好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的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分析境外的动物疫情信息,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相关工作,确保疫区内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措施,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并督促各级各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县(市、区)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负责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报告、预警系统;定期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应急队伍进行应急演练,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县(市、区)指挥部也要参照本预案,确定本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日常管理机构为本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置市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本市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应急处理预备队等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日常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需要,设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
应急处理机构
1、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分别按照职责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现场临床诊断、病料采集、实验室检测、疫源追踪和疫情监测,并对疫区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应急措施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
2、海关部门负责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以及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海关、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
(二)预警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流行特点,对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评估,并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预警级别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已经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都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农业农村部门报告,并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科研院校;海关部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动物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单位,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动物诊疗机构。
(2)责任报告人。执行公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动物卫生监督、海关部门的兽医人员;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隔离、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者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报告时限与程序。
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须立即向所在地的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农业农村部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和农业农村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政府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国务院报告。遇有重要紧急情况,可先通过电话形式报告。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1小时内报县政府,2小时内报市政府。市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政府。
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实验室确诊。
4、报告内容。
(1)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免疫情况、诊断情况及结果;
(3)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
(4)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5)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5、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在疫情报告期间,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四、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一)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和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作出应急响应,并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以及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响应的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在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区,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按照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应急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理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人民政府按照《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向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能力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启动本预案的决定。
(1)市人民政府。根据《河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本市的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调查与处理,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的各类专业应急队伍、人员以及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规定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的疫区涉及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封锁令;在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者停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活动,扑杀染疫动物和相关动物,组织对病死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圈舍、用具、场地、被污染物品进行严格消毒。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人员、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对运载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工作,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同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理工作,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组织同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委员会对疫情进行评估,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对启动较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提出建议;根据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实施紧急免疫和预防控制措施;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针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5)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负责动物疫病的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向本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诊断;对突发较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
(6)海关。负责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对来自境外疫区的运输工具进行检疫和消毒;参与打击走私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活动。在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查验,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所。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通报,并协助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疫区封锁、动物扑杀和消毒等措施。
(7)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组织扑杀队伍,按规定做好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扑杀或销毁工作;组织消毒队伍,按规定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组织无害化处理队伍,按规定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协助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做好紧急免疫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其他工作。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市、区)人民政府。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县(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出是否启动的决定。
(2)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并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的相应职责。
(3)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相应职责。
(4)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对疫情发生地给予资金、物资和技术支持。
(5)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相应职责。
5、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1)疫点。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2)疫区。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3)受威胁区。对易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对易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疫情应急处理具体措施要求。
(1)发病动物及相关动物扑杀及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指导,在公安人员的配合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实施对疫点(及疫区)内的所有发病(及相关)动物进行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2)强制消毒: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被污染物品、圈舍、场地、村街、饲草饲料、饲养工具、运输器具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并消灭病原。进出疫区的路口由负责封锁的人员对进入疫区的车辆、人员及其他有关物品进行彻底消毒;
(3)紧急免疫注射:在农业农村部门技术人员指导下,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紧急注射队,对受威胁区(及威胁区)内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同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4)关闭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关闭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
(5)发生疫情的县(市、区)和受威胁的县(市、区)在进出县境的主要通道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车辆的消毒,堵截从疫点、疫区内偷运的动物及其产品。
7、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行政区域受到波及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并重点做好下列工作:
(1)与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
(3)组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调查、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等交通要道的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疫病传播特性、对人畜危害程度以及人员接触的密切程度,参加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选择采用相应防护级别的个人防护用品、药品和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参与检验检疫工作执法人员岗前防疫卫生的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相应防护级别的各项保障措施。
2.疫区群众的安全防护。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重大动物疫情突发后,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间疫情的发生;对疫区群众居住环境和动物饲养场所定期进行消毒,限制有关人员、物资的流动,必要时对疫区群众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措施,指定专门医院对患病群众进行救治;加强有关科普宣传教育工作,使疫区群众第一时间了解疫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预防常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四)社会动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封锁疫区、扑杀动物、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项工作。
(五)信息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宣传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科普知识和在应急工作中出现的先进集体、个人。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应符合下列条件: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完毕起,在规定期限内,未出现新的病例的,并彻底消毒后,经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估验收合格。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分别由省、市、县农业农村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根据下级农业农村部门的请求,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的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五、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和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和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以及根据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提出的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三)责任。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应急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失职、渎职,以及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补偿。因扑灭或者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受到经济损失的,县(市、区)应急指挥部应当在应急响应终止后60日内,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集使用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与补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抚恤。
(六)恢复生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后,应及时取消贸易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生产。
(七)社会救助。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受到损害的动物饲养者、染疫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安抚工作,妥善安置封锁隔离区内的群众,为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做好对疫区人员的防治救助和生活救助工作,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为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捐助款物。
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境外捐赠。
民政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和使用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应对救助捐赠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
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保障工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并按规定做好储备物资的保养工作。车载电台、对讲机等无线电发射设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到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手续。
通信管理部门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等予以优先待遇。无线电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线电管制工作。
(二)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和军队等有关单位的人员及有关专家、执业兽医及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
应急预备队伍由四部分构成,即由公安部门组成的封锁分队,负责疫情现场的封锁,控制人员和车辆的出入;由农业农村部门组成紧急防疫分队,负责现场消毒、疫情诊断、病料采集、调查病因和病源,对健康动物进行紧急预防接种、控制病死动物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疫源扩散产品的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扑杀分队,在农业农村部门的技术指导下,负责发病及同群动物的扑杀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分队,在农业农村部门指导下,按规定进行环境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的组成单位和人员,平时由所在部门、单位管理,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由各级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动使用,并按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疫区封锁、扑杀、消毒、紧急免疫、无害化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运输设施、运输工具的保障工作。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实施交通管制,并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开设应急处置快速通道,保证应急处置交通运输工具优先安排、优先放行。
3、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通报疫情,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
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5、物资保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计划和本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的需要,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地方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紧急防疫物资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紧急防疫物资主要包括:
(1)诊断试剂;
(2)药品:疫苗、消毒药品;
(3)消毒设备:包括高压消毒机、便携消毒机具、消毒容器等;
(4)防护用品:包括隔离服、透气连体衣裤、乳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护目镜等;
(5)运输工具:封闭运输车、现场采样诊断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对讲机、扩音器、传真机、GPS定位仪、便携电脑等;
(7)封锁设施设备:活动板房、帐篷、行军床、警戒带、警示标牌、警示灯等;
(8)其他用品:毛巾、手电筒、一次性注射器、2毫升连续注射器、高强度封闭塑料袋等。
6、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监测、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动物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的经费,各级财政要予以保障。如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疫情,实际资金需要与预算资金有差距,各级财政部门要予以追加,以保证支出需要。
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设置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技术官员和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学、动物福利、经济、风险评估、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有关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以及先进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四)培训与演习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
(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
(3)个人防护知识;
(4)治安与环境保护;
(5)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资金和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演练,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工作能力。
(五)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同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宣传和普及动物防疫知识、科普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七、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进行修订。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应急工作方案,报市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级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也应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工作预案,并报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八、附则
(一)有关解释与说明。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本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廊坊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