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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年07月11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和《河北省跟进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京津冀协同发展决策部署,对标对表国家、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开展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政策、推动薪酬改革等措施,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减少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疗机构改革。

(二)总体思路。按照省里组织、统筹区实施、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省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集中采购,统筹区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统一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完成采购任务。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组织落实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价格及配套措施,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药品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和使用,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依法合规,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相关政策规定。三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作用。四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带量集中采购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二、集中采购范围及方式

(一)药品范围

阿托伐他汀、氯吡格雷等25个国家和省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药品。

(二)采购方式

按照省统一安排,集中采购跟进采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结果。以全市公立医疗机构2018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中选药品的采购基础量,实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

(三)采购主体

以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四)配送企业选定

中选生产企业可以直接向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也可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配送企业目录中自主选定配送企业。中选生产企业应优先选择配送范围大,覆盖医疗机构多,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医药经营企业或其他大型医药经营企业为配送企业。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中选药品配送情况监管,确保配送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

三、采购方法

(一)招采合一,确保使用。市、县医疗保障部门要组织好辖区内医疗机构与中选生产企业、中选生产企业自主选定的配送企业合同签订工作。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对采购量和采购总金额进行确认,并对三方权利义务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约定,三方确认完成后下载打印合同一式三份,加盖公章三方分别留存,并将合同PDF格式扫描文本上传备查。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确保采购年度内完成合同用量。

(二)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医疗机构作为采购主体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经办机构按约定将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医疗机构药品销售金额,及时从应拨付医疗机构医保基金中予以扣除并拨到专户。医疗机构在合同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回款情况的监测,建立回款情况按月预警和缓支机制,逾期不回款的给予预警,预警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回款的暂缓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回款后恢复拨付。

(三)强化质量监管,保证药品供给。市、县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中选药品流通、使用环节质量监管,将中选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验计划,加大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抽验。

(四)加强监测考核,保证完成用量。建立“按月监测、年终考核”机制,对中选药品带量采购情况、实际使用情况、回款情况等进行按月监测,监测结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终考核和医保费用清算。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河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药品。采购量完成后,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未中选药品使用量不得超过中选药品。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中选药品直接进医院,不需要经过医院药事委员会评审,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开展医师培训,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

(五)调整支付政策,引导合理用药。探索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机制,对此次集中采购药品,通用名属于《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在京津冀价格联动的基础上,个人先行负担比例增加10%;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支付标准不得高于中选药品价格和本地现行医保支付标准。市医保局要做好医保业务系统的对接调整工作,确保有序衔接。

(六)加强政策衔接,平稳有序推进。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合同、完成集中采购药品用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不因集中采购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总额控制指标;对采购结果执行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药品采购量的医疗机构,相应核减下一年度医保费用额度。继续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床日等定额付费,对使用集中采购药品的治疗,不因药品费用下降而降低定额支付标准。医保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落实集中采购情况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明确违约责任。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收支形成结余的,可按照“两个允许”(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统筹用于人员薪酬支出。充分发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作用,推动公立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廊坊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医疗保障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医疗保障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统筹协调全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重要事项,推进部门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市、区)落实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集中采购落到实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为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财政、网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落实省药品招采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做好医保支付、结算等工作;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经费保障,确保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监测、宣传引导。

(三)加强政策解读,强化舆情监测。制定宣传引导方案,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医保支付政策调整等进行解读,加深医务人员认同感,消除群众对临床药品替代的顾虑。密切监测网络舆情,及时做好舆论引导、调控和管控工作,确保舆情整体平稳可控,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集中采购平稳有序实施。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逐步使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与习惯。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五)严惩不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讲,不定期开展巡查和监督检查,增强企业、医疗机构自律合规经营意识。加强部门统筹联动,严厉打击欺诈骗保、非法倒药、垄断价格等违法行为,保证中选药品在我市市场有序流通。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分解细化完善具体举措。如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本方案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廊坊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廊坊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

人 员 名 单

组 长:贾永清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马立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宝东 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成 员:李 涛 市医疗保障局副局长

王廷桥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

万国民 市财政局副局长

舒国卿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耀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廊坊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宝东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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