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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

2019年05月07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提高城镇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完善有利于绿色发展的价格政策,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政策精神,现将调整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为: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三)暂住居民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八)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十)部门、单位根据需求增设垃圾站点的,按产生生活垃圾量每吨100元计收。

(十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二)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处置费标准是每立方米5元。具备自运能力的,经市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自行运至指定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所,无自运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代运。

二、广阳区、安次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本地生活垃圾管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确保生活垃圾管理到位、处置到位。

三、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征收、使用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调整后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在廊坊市区范围有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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