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意见的公告

2019年01月14日 来源: 市物价局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按照《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廊政〔2016〕13 号)要求,现就《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稿)》是否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内容公开征求利益相关人、社会公众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于我委进一步完善。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填写《公平竞争影响评估表》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

邮编:065000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43号

电话:7706339 电子邮箱:jfk2115261@163.com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月21日

附件1:

公平竞争影响评估表

拟定价格方案名称 
被征求意见人名称 联系方式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是/否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是/否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是/否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是/否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是/否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是否违反相关标准的结论(如违反,请详细说明情况) 
适用例外规定是 否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附件2:

关于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实施意见(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水价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意见》(冀政〔2014〕70号)及国家和省水价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推动用水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工业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为指导,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价格杠杆推动节约用水为目标,以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工业用水差别水价的实施,引导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加快淘汰高能耗落后产能,通过价格倒逼机制,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实施范围

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所有行业的淘汰类、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实行差别水价。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特种行业用户和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单位暂不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三、实施内容

(一)实行工业用水差别化水价政策。

全市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吨加价不低于4元;对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按每吨加价不低于2元的标准执行。市区范围内(含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所有行业企业的淘汰类和限制类生产设备用水,在政府规定水价基础上每吨分别加价4元和2元。

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河北省2017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及相关政策公布年度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明确其应执行的差别化水价标准。

(二)实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水费政策。

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1.5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城市非居民水价的5至10倍制定。

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市区范围内“两高一剩”企业用水量在规定的定额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供水价格。超过用水定额用水的,超过定额小于20%(含2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2倍征收;超过定额20%至40%(含40%)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3倍征收;超过定额40%以上的水量,按政府规定水价的4倍征收。

各供水企业依据省水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以及用水户近三年的用水情况确定用水户用水定额,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查表收费,并执行超定额水费。在核定用水户用水定额时,应充分考虑企业新上技改项目、扩大产能等用水需求,适当给予企业发展时的用水空间。

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计量缴费周期以年度作为计费周期进行核定,当非居民用户年度累计用水量超过水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开始实行累进加价。

水量核定以企业、商户为单位,一个企业或商户为一个用水核定单位。

(三)加价项目。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四)加价水费收入的使用。供水企业因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获得的水费收入的使用和管理,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既是水价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运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的关键环节。推进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进加价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和加价标准制定等工作;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管节水工作,建立节约用水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节约用水有关情况,加强对用水户的节水稽核;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计费周期确定和超定额用水的核定等工作,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水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自备井取水监控系统,强化水资源管理;发改、工信、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耗能、质量、技术、安全等标准做好落后产能企业甄别认定工作,制定目录,完善相关统计台账制度,及时核实调整;各供水企业要强化加价水费的收缴工作,确保加价水费足额征收。

(三)强化舆论引导。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将工业用水差别水价和工商企业、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超额累计加价政策作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充分认识其对促进节约用水、减少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所起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社会舆论引导,整合现有宣传资源,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把节约用水变成全民的自觉行动。

五、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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