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市农业农村局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19年01月15日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市农业农村局起草了我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19年1月15日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1月30日前反馈至廊坊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电子邮件:lfsnjz@126.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建设北路61号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

联系电话:0316-2266063

2019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强村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的物质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党中央和省委关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部署要求,抓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契机,以深化农村改革为动力,以实现强村富民为目标,以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加强农村党的建设为引领,通过盘活集体资产、规范承包租赁经营、推进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大胆实践,探索创新,激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增值潜力,促进村级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任务目标。大力实施村级集体经济提质增量工程,到2018年底集体经济年收入5万元以下的村减少50%;到2019年底,所有村街集体经济年收入达到5万元以上;到2020年底,在巩固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基础上,培育发展一批集体经济强村;到2021年建党100周年时,全市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全面提升进步。

3、遵循原则。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从各地经济基础、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出发,因村制宜探索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搞"一刀切",不搞统一模式;坚持市场主导、村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农民意愿,不搞行政命令,防止增加村级债务和农民负担,着力激发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的内生动力;坚持整合资源、整体推进,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加大资金、项目和政策支持力度,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整体合力。

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4、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按照《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彻底摸清集体家底,明晰产权关系,并充分运用好清产核资成果,每个村都要按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起资产、资源台账,以此为抓手,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

5、全面清理集体经济合同。以县 (市、区)为单位,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推进,重点解决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济合同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程序发包、租赁,发包、租赁期限过长,费用过低、显失公平等不规范经济合同,分类进行解决。已经签订集体经济合同的,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方式调整、修改合同;不合法的依法认定无效后按规定重新发包、租赁;没有签订合同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承包、租赁期限和费用等,并及时签订集体经济合同。对拖欠承包费、租赁费的应限期收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加收滞纳金,经催收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加强土地流转服务。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户规范流转承包地经营权。支持村集体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开展信息沟通、合同备案、委托流转、用途监督等管理服务。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集体机井、沟渠、田间道路等基础设施供土地经营权流入方使用,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通过,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

7、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作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要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充分利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村一级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信息,搞好信息咨询、整合、服务和监管,激发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

三、多种路径发展集体经济

8、规范开展承包租赁经营。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整治、改造、建设等方式,盘活集体资产资源。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发包集体机动地、厂房设备及其他集体资产资源。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直接投资、土地经营权入股或引进技术、项目、资金等形式,建设农业生产、商贸服务等经营项目,通过公开协商、招投标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社会资本、经营人才参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租赁经营。

9、引导多领域股份合作。引导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通过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济组织,参与农业园区、山区开发和乡村旅游、美丽乡村建设,开展多领域股份合作或联合经营,带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大力发展规模种养业,土地连片经营后新增土地的权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0、积极发展特色经营。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资源优势、产业基础,选择旅游景点、光伏发电、泊车场地等适宜的项目,统一经营或村企共建、景村共建,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推进村级光伏电站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荒山荒坡、工业废弃地、鱼塘水面等集体用地,采取农光、渔光、牧光、林光互补等形式,建设100~500千瓦规模的村级光伏电站。村级光伏电站可采取由政府全额投资或股份合作等方式建设运营,通过政府规划建设、企业承建运维、村级规范管理,提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新能源产业获得收益的能力。

11、探索发展异地置业。没有收入来源、区位偏僻、发展滞后的村,可采取异地置业等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积极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值潜力,对通过治理复垦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采取与企业合作、政府帮扶等形式,在中心镇、工业园区、商贸园区等区位优势明显的地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商铺、门脸等房产项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使用,增加集体经营收入。

12、统筹利用农村宅基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新型社区建设,通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规划及综合整治,增加集体可利用建设用地面积。建立闲置农村宅基地自愿退出和集体收回机制,在农户自愿前提下,通过集体补偿的方式收回闲置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闲置农宅院落,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村庄整治、空心村治理等,培育农宅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发展乡村旅游经济,并通过统一流转、管理服务、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收入分配。

13、积极发展旅游服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农村自然资源、林果资源、渔业资源、水面资源等资源优势,积极发展休闲居住、农家采摘、体验种植、手工制作等旅游经济,支持乡村旅游项目建设,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品牌运营、统一价格等方面进行协调与服务。鼓励对村内闲置民宅以及新民居进行改造置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实行联合或合作经营。

14、开展商贸流通与市场管理服务。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鼓励有区位优势的城中村、城郊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批发市场、专业市场以及商业街、步行街等,大力发展规模商贸流通业。支持有产业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建设蔬菜、果品、畜产品以及小商品等交易市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商贸市场运转提供基本保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并可依据市场化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15、强化农业生产服务。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规模化、专业化生产经营,发展特色、高效种养业。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组建农民合作社、产业协会等服务组织,统一品牌运营、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新品种引进、基础设施改造、产品销售等系列服务,为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服务。依据市场化原则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作为集体经济收入。

16、开展楼宇经济试点工作。积极争取省级发展楼宇经济试点县,由其在本地区域内选择经济区位好、发展潜力大的优质商务楼宇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支持,按入驻其中的商户或企业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分成的一定比例,专项安排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重点支持集体经济空白村。试点县(市、区)要设立专项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原则上试点期内每年安排不少于500万元,用于推进楼宇经济试点工作。对用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商务楼宇项目,试点县(市、区)可将其整体打包列入本地重点项目库,符合国家和省政策支持的,优先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对入驻试点商务楼宇的企业,提供代办帮办服务,对企业经管中需要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优先予以协调解决,确保入驻企业引得来、留得住、发展好。

四、创新政策扶持

17、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通过入股、贴息、担保、奖补等形式,重点支持农村资源开发。积极争取国家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支持,主要对土地流转、零散土地整治、发展为农服务、物业经营等进行补助。国家直接投入的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除拨款时明确产权的以外,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在集体组织和成员之间量化的可按股权比例量化。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18、加强项目建设。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纳入美丽乡村、乡村旅游、农村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园区、农业综合开发以及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等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的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管护。

19、强化金融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将村级已经成立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或经济合作社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项目实行计划优先、利率优惠。加强农村金融担保体系建设,扩大农村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开展生产设施、集体林权、集体股权抵押贷款,稳步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加强和规范县级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融资租赁,积极发展农村金融租赁业务。

20、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契税和印花税有关优惠政策。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按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业科技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五、强化组织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村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长远性工作采抓,认真研究部署,制定政策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具体推动、加强指导,组织部门督促考核,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和工作经费保障,宣传、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扶贫、税务、市场监管、金融、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推进。

22、建立激励机制。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情况作为市县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考核指标体系,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工作进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的及时督促提醒。激发农村干部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积极性,对发展集体经济实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可由县乡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3、完善监管措施。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开展财会人员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素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依法处置违法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农村党员干部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独断专行、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损公肥私、弄虚作假、逃避监督等违纪违法行为。

24、强化信息监测。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变化情况。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注重总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纠正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农经主管部门要把统计监测工作作为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内容,制定详细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安排监测对象,定期汇集统计监测情况。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财务信息监管平台,提升规范管理水平。

25、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好舆论宣传和监督作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等各类媒体,积极宣传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重要意义和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各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好经验好做法,激发广大乡村干部和群众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热情和智慧,引导广大基层组织和党员群众献策出力,促进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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