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民生
市人社局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扶贫工作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充分发挥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作用,完善落实医疗保险扶贫政策,提升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水平,支持帮助贫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助力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精准脱贫。
我市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方面实行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全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目前,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6113人,个人缴费部分各级财政2018年将补贴110万元。
(二)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全面提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实现三重保障线“一站式、一窗口、一票制”报销结算。我市已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现了建档立卡人员医疗待遇市域内住院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持有社保卡人员实现了全国范围内“一站式”直接结算。持有社保卡人员市域外住院,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现“一个窗口、一张票据”一次办结。
(三)大幅度提高住院医疗费报销水平。今年1月1日起,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起付线降低50%,统筹区内报销比例提高至90%,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取消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起付线,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50万元。同时,配合民政部门积极完善救助制度,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费用救助比例为80%,年度最高救助金额7万元;对超过住院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自付医疗费,按照90%的比例予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20万元。目前,建档立卡人员每年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金额已达92万元。
(四)提高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报销水平。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具有门诊特殊疾病待遇资格的,取消起付线。一般慢性病门诊报销比例提高至75%,终末期肾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四种疾病报销比例提高至90%。对合规医药费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金额2万元。
截至目前,已对全市建档立卡人员中557名患有慢性病人员进行了门诊特殊疾病鉴定并发放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书,纳入门诊慢性病保障范围。
(五)实现“先诊疗后付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持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住院手续,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数额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六)贫困人口退出不退政策。按照退出程序退出贫困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国家规定的脱贫攻坚期内,仍继续享受医疗保障救助扶贫政策。
(七)完善基层就医医保政策。一是降低诊断医疗机构门槛,可凭在乡镇卫生院住院记录、慢性病诊疗及购药记录予以认定。二是对患有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风湿类风湿等常见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对患有多种门诊慢性病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慢性病保障范围内的,凡达到认定标准的,有几种认定几种。增加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和取药量。目前,我市具有门诊特殊疾病用药的定点医院为乡镇卫生院(承担与乡镇卫生院同样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一级医院)和全市二级以上定点医院。延长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门诊取药量至2个月量。将乡镇卫生院住院期间到县级医疗机构的检查费用纳入同次住院医保支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