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文明树新风
我市交警重申“二十条”交规 助力文明城市创建
作为司机,你有过车窗抛物、乱鸣喇叭、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行为吗?作为行人,你有过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翻越护栏的行为吗?近日,我市交警重申并严格施行“二十条”交规,一些行为不但不文明,而且违法,根据“二十条”交规部分行为将受到处罚。规定如下:
一、行人闯红灯、不走斑马线的,罚款5元。
二、行人乱穿马路、翻越护栏等隔离设施的,罚款20元。
三、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的,罚款2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四、非机动车闯红灯、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罚款10元。拒绝接受处罚的,扣留非机动车。
五、驾驶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四轮电动或燃油老年代步车、残疾人代步车、观光车等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罚款500-1500元,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无证的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六、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在有禁停标志、标线的地方乱停乱放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路口、4米以内的窄路、公交站、机动车道以及其他妨碍车辆通行的地方停车的,拖移车辆。
七、行经斑马线不礼让行人的,罚款50元,记3分。
八、驾驶车辆使用手机妨碍安全行驶的,罚款50元,记2分。
九、变更车道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通行的,罚款50元;压实线变更车道的,罚款100元,记3分。
十、车窗抛物、乱鸣喇叭的,罚款50元;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罚款100元,记1分。
十一、发生车损事故后,未按规定撤离现场的,罚款200元。
十二、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罚款200元;遇交通拥堵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超车、乱加塞的,罚款200元,记2分;遇路口堵塞,仍然进入路口的,罚款200元,记2分。
十三、黄牌中、重型货车未取得通行证进入市区以内道路的,罚款100元,记3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的,罚款5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十四、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记12分,15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吊销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1000元,吊销驾驶证,并处10日以下拘留。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元,注销驾驶证,3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十五、飙车,客车、校车严重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机动车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影响识认的,予以警告处罚,10日内未换领号牌再次被查获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罚款200元,记12分。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罚款2000元,处15日以下拘留,记12分。
十七、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驾驶证,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驾驶证的,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八、故意损毁、移动、破坏交通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1000元,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未经许可擅自占道施工,造成交通标线、交通标志损毁的,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在车行道上出售、发送物品、广告,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处罚。
二十、公然侮辱、谩骂正在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辅警;以加速驶离、闯卡等方法,拒不接受检查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交通警察、辅警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