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征求《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17年02月10日 来源: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确保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如期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任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方案。现将《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7年2月2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办(廊坊市新华路66号,邮编065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方案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fsnyb@163.com <mailto:lfsnyb@163.com>。

<mailto:lfsnyb@163.com>

附:《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2月10日

廊坊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的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确保气代煤工程安全运营,如期完成《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目标任务,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我市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国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气代煤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环境,对新进入的气代煤市场主体,一律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权;对已经进入的市场主体,加强资质、实力、安全、运营服务、应急能力等监管,依法依规及时退出不达标的市场主体,有效防范各类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确保气代煤工程运营安全。

二、准入条件

(一)燃气经营主体资质。经营主体要具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要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依规选择有资质的经营主体。

(二)气代煤施工主体资质。气代煤施工队伍要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相应资质。一级资质企业可承担各类工程施工。二级资质企业可承担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以及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施工。三级资质企业可承担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以及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施工。

(三)资金实力。经营主体应具备健全的财务制度,拥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具备工程资金支付能力。禁煤区以外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由于省补贴政策尚未出台,经营主体原则上应能够垫付三年资金。

(四)施工经验。经营主体应具备农村地区实施气代煤工程的经验业绩,面对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情况诸多的现实问题,具有一定的经验和处置复杂问题的应急能力。

(五)安全生产。经营主体应拥有完善的安全防控及应急响应体系,拥有专业的抢险队伍、机具、设备、车辆,具备24小时应急抢修能力。要按照工程任务量,每个施工片区、经营片区都要配备一名安全监管员和一名安全协管员。

(六)质量标准。经营主体从事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原材料质量、施工建设等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钢制对焊无缝管道标准》、《管路法兰及垫片标准》、《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家燃气工程标准组织实施。采购的采暖炉具及灶具必须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国家安全认证。

(七)技防设施。经营主体应加强燃气安全服务网格化管理,建立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划分网格区域,构建“公司-网格区域-班组-维修员-用户”的网络组织体系。经营主体应为所有燃气用户配备符合国家规范的智能燃气计量表、安全自闭阀、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八)气源保障。经营主体应具备稳定的气源保障。拥有天然气资源或与上游气源企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获得气源保障,并制定天然气应急保供预案。经营主体应拥有调峰储气设施或手段,按照《国务院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要求,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工作气量,确保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九)竣工验收。气代煤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十)管理及运营服务。经营主体应拥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各项国家要求的体系和完善的客户服务体系,建立用户档案,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具备24小时客户服务能力。

(十一)燃气价格。经营主体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气价标准,对农村地区气代煤农户取消阶梯气价。农村居民气代煤用气价格,由各县(市、区)政府商燃气经营企业出台价格标准,实行管道天然气供应的,农村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在2.29元-2.53元/立方米之间确定。

三、工作职责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作为气代煤工程市场准入和退出的责任主体,切实加强对本地燃气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细化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按时、安全、高效推进气代煤工程。

(二)落实部门责任。建设部门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气代煤燃气市场规范监管工作,制定燃气企业特许经营进入和退出管理办法,建立进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燃气行业市场监管。

(三)形成工作合力。发改、农业、安监、质监、环保、工商、公安消防等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推进,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和安全监管职能,共同推进全市“气代煤”工程实施。

四、主要任务

(一)规范燃气市场。建设部门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开展县域燃气市场集中整治,强化市场监管,建立常态化巡查执法机制。要严格燃气市场资质审查,整治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法整顿燃气市场,规范经营秩序,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燃气市场健康发展。

(二)依法依规建立进入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选择经营资质高、资金实力雄厚、业绩突出、有气源保障和储气设施建设、有安全监管保障和运营服务保障的燃气企业作为气代煤工程的实施主体。对新进入的实施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履行准入程序,确保合法进入。

(三)建立不达标主体退出机制。按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估办法,每年对燃气企业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绩效评价。特别是要对2016年度市县两级建成区和禁煤区农村地区气代煤工程进行全面评估,重点评估经营主体的资金实力、业绩、施工人员配备、施工原材料配备及质量、安全规范要求及安全员配备、运营安全巡查监管、气源保障、储气设施建设、承担任务通气完成率、竣工验收、事故发生率、社会公众意见等要素。要根据评估结果,对建设施工实力不强、施工质量不高、安全监管力量不足、目标任务完成率低、后期运营服务能力差的经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退出。

(四)做好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衔接。各县(市、区)政府和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主动作为,协调做好市场主体进入和退出的衔接对接工作,做好市场分割,在监测评估基础上实现平稳过渡。对已取得特许经营权,不能胜任气代煤任务、经评估不达标的企业,经双方协商要求退出。同时立即依法组织合格企业入驻市场,保证气代煤工程顺利完成。鼓励新旧市场主体以合资合作、股权转让、收购等形式来确保气代煤目标任务完成。

(五)加强市场监管。各县(市、区)和廊坊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气代煤燃气市场监督管理,确保施工质量达标、设备安全运行。每个乡镇都要成立城建办公室,专门负责农村气代煤安全监管工作。市县两级建设、环保、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执法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和巡查执法机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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