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加快廊坊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加快廊坊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4年5月5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mailto:fzb_lf@163.com>。
附:关于加快廊坊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4年4月30日
关于加快廊坊电网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履行与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签订“共同推进电网建设、促进廊坊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合作协议”的内容,加快廊坊市“十二五”电网建设,全力打造坚强智能廊坊电网,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电网建设形势,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
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廊坊市准确件成熟地区大力设电能替代示范项目,尽快市经济和握情况、第一时(一)深刻认识电网建设的重要意义。电网是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电网建设规模和建设速度将直接影响企业、项目、产业未来的发展,从而影响整个城市经济的发展。2013年全市全社会用电量达到231.26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368.5亿千瓦时,按照我市电网“十二五”发展规划预测,到2015年,全社会用电量将达到302亿千瓦时,最大负荷为507万千瓦。只有输变电设备和容量大幅增加,才能基本满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电力需求。因此,“十二五”期间电网建设任务十分艰巨,全力支持和加快电网建设,解决电力供需矛盾,已成为当前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任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电网建设,对我市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牢固树立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观念,及时解决电网建设中的各种问题,积极主动为电网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切实加快电网建设进程,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服务廊坊、发展经济为主线,以全市经济发展战略为导向,向省、市重点项目和园区等电力需求发展较快的区域倾斜,及时调整电网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总体规划有机衔接,贯彻适度超前、“经济发展,电力先行”的理念,将廊坊电网打造成“六站四环一通道”的坚强智能电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支撑。
“十二五”期间,国家电网公司投资91亿元用于廊坊电网建设。到“十二五”末期,廊坊地区将拥有1000千伏变电站1座,500千伏变电站4座,220千伏变电站24座,110千伏变电站92座。“十二五”后两年,新建北京东1000千伏特高压输变电工程,新建廊坊南、香河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建安次园、杨官屯、旺村等5项22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建李桑园、高孟、沙城等13项110千伏输变电工程。
二、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三)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将成立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电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电网建设工作的日常督导和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统筹协调解决电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保障电网建设顺利进行。将输变电工程建设纳入全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定期召开协调会通报项目进展状况,加强对项目的督查指导,重大问题由市政府专题研究解决。实行电网建设责任制,将电网建设纳入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四)加强规划衔接。市县两级政府要将供电部门纳入规划委员会,将廊坊电网“十二五”规划及时调整纳入廊坊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有效衔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输变电走廊及站址的预留和保护工作。支持特高压工程在廊坊地区落地。
三、进一步加快项目建设
(五)健全完善政策。探索建立市级融资办法,支持电网建设。把电网建设工程及电缆沟、隧道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与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施工、统一管理。研究电网建设项目用地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变电站及附属设施土地证办理等事宜。2014年上半年,完成电力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的调整工作,出台市城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收费标准和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六)加快项目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110千伏及以上电网建设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35千伏及以下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市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重点工程配套的特别紧急的电网建设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需要电力设施同时进行改造的工程,各相关部门要加快审核,及时核发审批意见,及早就规划、方案、计划、实施与供电部门进行沟通,以便供电部门结合电网规划和运行情况确定改造方案,进行相关安排,共同推进重点工程、电网建设工程和其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电网建设实行属地负责制。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负责电网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及时解决电网建设受阻难题。电力建设工程涉及的费用(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余物清理、线路走廊赔偿、青苗赔偿、通信设施防送电线路干扰措施等费用),经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费用额度后,将根据工程进度,由供电部门按时划拨,地方政府包干使用。
四、进一步提高电力设施保护水平
(八)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小组。电力设施安全是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的基础。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协调小组,由综治办、供电、公安、建设、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联合组成,对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施等事件,及时协调处理。
(九)建立警企联动长效合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安部门、供电部门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警企联动,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行为,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对于外力破坏、违章建房和线下树障引发的电力设施损坏造成的停电,公安部门要立案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和赔偿。
(十)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突出问题。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法》,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打桩、钻探、开挖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或者起重、升降机械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的,要经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对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树木进行修剪、砍伐和移植,树木种植在电力设施建设后,由属地政府负责,违规树木由属地政府定期组织修剪、砍伐和移植,供电部门配合;树木种植在电力设施建设前,由供电部门负责,属地政府责成树木所有人及时修剪、砍伐和移植,在合理范围内由供电部门支付修剪、砍伐和移植人工费用;对于危及电力线路运行的树木,应予以砍伐。每年在春秋植树季节,要求禁止在电力通道内种植高秆作物和高大树木。
五、大力发展智能电网
(十一)加快推广电力清洁能源使用。研究制定鼓励性电价政策,鼓励企事业单位使用热泵、电锅炉、电窑炉、电蓄能等电能替代技术,用电力清洁能源代替燃煤、燃油。供电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谋划建设电能替代示范项目,选择不同地区,建设若干大型集中供冷热站、电能替代(电气化)示范小区等大型示范工程。研究制定支持政策,在条件成熟地区推广智能小区、智能村街建设,引导使用电力清洁能源。
(十二)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网络建设营运。以廊坊建设国家新能源汽车示范城市为契机,成立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规划建设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网络,出台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节能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相应规定。
附1:各级各有关部门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分工
附2:电力线路保护区及树线最小安全距离
附件1:
各级各有关部门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分工
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职责:组建电网建设领导机构,将各县(市)供电公司纳入规划委员会。电网建设实行属地政府负责制,并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负责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违规树木治理工作。
发改部门职责:负责电网建设工作的日常督导和协调,定期组织开展电网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检查与考核。研究制定鼓励性电价政策,提供建设、补贴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供电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电网规划与各级规划的对接工作,合理安排各电压等级输变电工程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与公安部门合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警企联动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老旧小区改造政策。积极配合研究谋划建设电能替代示范项目。
规划部门职责:对规划期内建设的电力工程输、配电线路走廊和变、配电站站址给予预留和保护,特别注意在审批其它建设规划和项目规划时预留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走廊。加快变电站站址、输电线路走廊的审批,及时核发电网建设规划审批意见。将电缆沟、隧道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市政规划。
建设部门职责:完善电网建设配套设施,将电缆沟、隧道等相关配套设施纳入市政工程统一建设。研究完善廊坊市输变电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标准。
土地部门职责:加快电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时批复土地预审意见,加快土地使用证的批复。解决历史遗留的变电站及附属设施土地证办理等事宜。
公安部门职责: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治安问题。
物价部门职责:负责牵头完成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调整工作。
房管部门职责:牵头出台老旧小区改造政策。
工信部门职责:牵头成立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完善工作制度,共同推动充换电服务网络建设运营工作。
附件2:
电力线路保护区及树线最小安全距离
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00千伏为20米、220千伏为15米、35至110千伏为10米、10千伏及以下为5米;地下电缆保护区是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最小安全距离:500千伏安全距离7米,220千伏安全距离4.5米,35千伏至110千伏安全距离4米,10千伏安全距离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