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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回顾

市民宗局:关于汉族人能否经营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所需条件、宗教活动、民族变更等有关问题

2015年07月10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时间:7月9日上午9时至10时30分

单位:市民宗局

嘉宾:市民宗局副局长 张永军;民族科科长 张万泽;宗教科科长 辛朝阳。

主题: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表彰活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工作;民族成份识别、变更工作;党的宗教政策、法规;宗教事务;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登记及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发证程序;宗教场所审核、审批工作;宗教团体自身建设等。

  汉族人能经营清真食品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市民李先生:我是一位汉族人,想经营清真食品。请问汉族人能经营清真食品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民族科 张万泽:《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所称的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制作的肉制品和其他食品。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规定,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所以汉族人不可以经营清真食品。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2)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3)原料采购、主要烹饪、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4)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

什么是宗教活动?哪些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市民孙女士:宗教活动的定义是什么?哪些活动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

宗教科 辛朝阳:对宗教活动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宗教活动包括信教群众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和信徒个人进行的宗教活动。狭义的宗教活动主要是指信教群众集体进行的宗教活动。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以及信教群众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按照各自宗教的宗教教义、教规和传统习惯,在宗教活动场所及信教群众在自己家里进行的拜佛、诵经、烧香、礼拜、祈祷、讲经、讲道、弥撒、受洗、受戒、封斋、终傅、追思以及过宗教节日等活动,都属于正常的宗教活动。信教公民举行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组织和信教群众自己来办理。

开展宗教活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不能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更不能允许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公民如何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

市民张先生:我想变更我的民族成份,请问,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民族科 张万泽:国家民委、公安部日前公布了最新《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户口登记中民族成份应填写经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指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或者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以由其父母提出申请变更一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由本人提出申请变更一次。

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该《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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