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关于实行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15年04月01日 来源: 作者: 字体:  

关于《关于实行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关于实行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请于2015年4月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廊坊市广阳道230号301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065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_lf@163.com。

附:《关于实行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

关于实行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便捷高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关于探索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若干意见》(组代管中发〔2014〕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审批权限、不改变原有证照管理方式、不改变原有证号编码规则的前提下,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向申请者颁发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不再另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联动登记方法。

第三条“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通过依法整合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将企业准入环节涉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办理,通过“一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的模式,进行多证联办、数据共享、信息互认、依法审批,实现“三证合一”,减少社会成本和行政成本,提高企业市场准入效率。

第四条“三证合一”工作流程及办理时限:

(一)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统一受理申请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

(二)企业名称核准后,向综合受理窗口申报相关材料,综合受理窗口分别送达工商、质监、税务窗口;经审核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三证合一”登记收件单》,时限为1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各相关部门窗口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由综合受理窗口反馈申请人;

(三)工商局窗口在完成工商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由综合受理窗口将相关信息传送给刻章窗口,公章刻制完毕,由综合受理窗口将工商营业执照信息和公章传送给质监局窗口;质监局窗口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综合受理窗口,时限为2个工作日;

(四)综合受理窗口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分发给市国税、地税窗口;国税、地税窗口在办理税务登记证后,将办理结果反馈到综合受理窗口,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综合受理窗口汇总相关信息反馈工商窗口,工商窗口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予以加注,由综合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时限为1个工作日。

第五条对于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由质监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载有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六条“三证合一”实施后,市场主体发生变更登记的,既可以按本办法施行,也可以按原有各种证照管理方式操作;“三证”的后续监管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细则办理;市场主体注销程序仍参照原管理方式实施。

第七条工作职责和分工:

(一)在市级层面建立企业准入“三证合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务办牵头,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参加,负责全市“三证合一”工作的制度设计、标准制定、数据共享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形成全市统一的运行体系;

(二)在县(市、区)层面建立组织协调机制,负责本地“三证合一”工作的统筹落实、基础保障和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可指定政务服务中心或工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三)市政务办负责组织协调、优化流程、压缩时限;市工商局负责网上服务平台建设,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做好配合;在统一的联办机制下,各部门依法履行部门审批职能,协调联动,做好登记受理、材料移送、数据交换、证照传递等环节的衔接。

第八条推进步骤和时间节点:

2015年4月1日,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试运行,总结经验,完善措施;6月30日前,在三河、霸州两个县级市开展试点;年底前在其余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全部推开。

第九条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对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

(二)市财政局、公安局、发改委、人社局、统计局、商务局、交通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国资委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按原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对各企业所提交的已标注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税务登记证号的工商营业执照,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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