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完善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
廊发改公价〔2025〕228号
关于完善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
广阳区、安次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创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税务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招商局、财政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完善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如下:
一、生活垃圾及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定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和处置的费用。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范围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3元。
(二)大中专在校生每人每月1元,由校方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中小学及幼儿园学生不征收垃圾处理费,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三)暂住居民每人每月2元。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册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五)商场、门店及休闲娱乐业每平方米每月0.5元。
(六)室内餐饮业每桌每月6元-10元。
(七)宾馆、招待所每床每月16元(按床位实有数的50%收取),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八)医院每床每月5元(由医疗单位支付),职工按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2元。
(九)市场外摊点:固定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0元,流动摊位每个摊位每月15元。
(十)长途客运车辆每车每月2元,公交车每车每月1元。
(十一)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增设垃圾设施的部门、单位,按产生生活垃圾量每吨100元计收。
(十二)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经民政部门审核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交。
(十三)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缴费期限
缴费者以月、季度或年度为缴费期限。
五、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与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征收,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金额、缴费期限等应征信息,并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并实时向管理部门推送申报、入库等明细信息。缴费者应在缴费期限前完成申报缴费,对未按时缴费的,由税务部门催缴,对经催缴仍未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规定予以处理。
对受委托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对受委托代收单位可按实际征收额给予2%—3.6%的代征手续费,代收单位手续费从生活垃圾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
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提高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透明度,每年向社会公布垃圾处理费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