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告
关于制定廊坊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试行)的通知
廊发改公价〔2025〕229号
关于制定廊坊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
收费政策(试行)的通知
广阳区、安次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廊坊开发区发展改革和科创局、财政局、公用事业管理局、城管行政执法局、税务局,临空经济区(廊坊)发改招商局、财政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2〕1153 号)等文件规定,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制定市区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政策如下:
一、适用范围
广阳区、安次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廊坊)范围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和宾馆、饭店等相关企业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简称非居民厨余垃圾)。
二、收费标准
非居民厨余垃圾为生活垃圾的组成部分,实行计量收费。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含收运、处理环节)为60元/吨,按120L标准桶收集容器折算为6元/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
对已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室内餐饮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相应收费标准的40%计收;已缴纳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其他单位,在其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全额扣减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用。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
2025年5月8日
上一篇: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领导干部接听12345热线”活动安排…[ 05-07 ]
下一篇:关于完善廊坊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 05-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