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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对《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年03月14日 来源: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我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对该通告的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4月13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一)信函反馈。请将信函邮寄至河北省廊坊市广阳道39号自然资源大厦 生态修复科收,邮政编码:065000。

(二)邮件反馈。请将电子邮件发送至lfgtstxfk@163.com。

三、其他注意事项

公众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4月13日24:00,逾期视为无效意见。请在信函封面/邮件标题注明:“《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如反馈意见信息不准确或不完整导致无法及时进一步核对有关情况的,视为无效意见。


附件: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3月14日


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决定重新划定我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并公布本市禁止使用的陆生野生动物猎捕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猎对象

本通告所称野生动物,系指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家和省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各种野生动物。

二、禁猎区和禁猎期

廊坊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止在禁猎区和禁猎期内进行猎捕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

(一)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以外,禁止使用枪支类(体育运动枪支、鸟铳、自制猎枪以及采用射钉枪等任何工具改造成的枪械)、麻醉药、农药、弹弓、弓弩、扎枪、刀具、铁夹、地笼、踏笼、滚笼、拍笼、钓钩等工具进行猎捕。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以外,禁止使用陷阱、挖洞、水灌、笼捕、窖捕、机动车追捕、猎犬围猎、猛禽猎捕、使用食物或活体动物诱捕、使用红外夜视工具猎捕、使用鸟鸣音乐或高频声波猎捕、黏胶粘鸟等方法进行猎捕;禁止采集、捡拾陆生野生动物的卵(蛋)。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二)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本通告暂未列明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公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到期后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2018年1月2日印发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廊政办字〔201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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