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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调查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年03月05日 来源: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字体: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部署要求,规范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公众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2月25日-2025年3月15日。

联系人: 谢占全

传  真:0316-2250652

联系电话:0316-2250623

电子邮箱:bzk2236810@163.com

通信地址: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科(廊坊市新源道188号,邮编:065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附件:《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2月25日          


廊坊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建保〔202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保障对象、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面向本市中心城区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 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实施遵循政府主导、以需定建(购)、合理布局和稳慎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廊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建设、申请配售、运营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本市中心城区是指廊坊市广阳区、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安次区所辖街道办事处、龙河高新区、北史家务镇、杨税务镇。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查验燕赵英才服务卡A卡、B卡情况。

市住建部门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售等工作,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合同签订、回购退出、运营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统筹指导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会同住建部门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价格核定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指导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

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转征、土地供应、规划审批管理相关工作,查询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社会保险缴纳、养老金发放等情况的核查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户籍认定工作。其中,市区流管办负责居住证核查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婚姻情况核查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廊坊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廊坊监管分局负责指导本市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优化信贷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

市税务部门负责落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税费支持政策,申请家庭缴税等相关情况的核查等工作。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

国家统计局廊坊调查队负责廊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工作。

广阳区、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住建、民政等部门和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做好申请审核、轮候家庭情况变更退出、行政执法等工作,协助做好配售、信访等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或明确的国有企业是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公司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且符合商业银行授信要求。运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中心城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合同签订、回购退出、运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来自新建和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两种途径。同时,积极探索将存量政策性住房转化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储备土地中优先供应。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价格按照基本覆盖划拨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不超过5%利润核算。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控制住房面积,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70至120平方米。收购存量房用作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根据人才引进政策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成年后可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单身家庭在30平方米以下),在中心城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常住户籍,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廊坊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

(二)申请人为中心城区以外户籍,在中心城区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以上并持续正常缴纳(社保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廊坊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含)以下;

(三)持有燕赵英才服务卡A卡、B卡的城市引进人才。

本条规定的自有住房是指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自建房、商业门店、写字楼,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第十三条  已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可售型政策性住房家庭,不得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市住建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供应和需求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适时调整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

第四章  保障对象轮候库建设

第十五条  符合保障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或社保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和提供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申请并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初审结果提交至辖区住建部门。辖区住建部门对初审通过的家庭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信息提交至市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纳入轮候库。申请家庭纳入轮候库后,按登记批次进行申购。

第十六条  保障对象申请入库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查验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有关的各类信息。

第十七条 如保障对象家庭信息发生变化,应在规定时间申请信息变更。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八条 配售以家庭为单位,一个家庭只能申购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项目配售前,住建部门组织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制定配售方案,配售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配售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配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项目公告。市住建部门根据配售方案,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公告,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项目批次接受申请,已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向市住建部门提出购房申请;未纳入轮候库的家庭,应先申请入库,再提出购房申请。

(三)申购资格审核。市住建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申购家庭信息进行查验和审核,申购家庭资格审核通过后,市住建部门组织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申购家庭取得项目申购资格,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缴纳申购金,纳入本批次项目选房范围。

(四)确定选房顺序。市住建部门根据申购情况组织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摇号工作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邀请申购家庭代表参加。

(五)现场选房。市住建部门组织申购家庭按照已确定的选房顺序进行现场选房,选定后签订认购协议。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或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两年不得再次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选房资格按顺序依次递补。

(六)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交购房首付款或全款。贷款购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按揭贷款。

第二十一条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时,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取消其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资格,并应当退出承租住房。暂时不能退出住房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不变。过渡期满后,除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外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继续承租至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交付后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取得申购资格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优先配售选房。

(一)持有燕赵英才服务卡A卡、B卡人才;

(二)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

(三)3子女(含)以上家庭;

(四)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优先情形。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不得上市交易”。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除房屋按揭贷款外,不得进行其他抵押。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未满5年不得申请回购,满5年后购房人因工作变动全体家庭成员离开本市或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需筹措医药费用的,可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申请回购。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由运营单位实施强制回购:

(一)购房人长期拖欠住房贷款并被司法机关裁定贷款违约的;

(二)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处置该住房的;

(三)因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四)因婚姻、继承等原因造成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应保留其中一套,其余住房纳入回购范围;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购房人符合回购情形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继承、离婚析产,原房屋性质不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合同签订、回购退出、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可结合本地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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