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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1月28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一、出台背景及政策依据

2024年,我市列入全国43个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之一,低效用地再开发是盘活我市低效存量用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改革任务、发展任务。2013年2月28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提出: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分步推进的原则,制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的规模地块、开发强度、利用方向等,明确产业调整安排,进行资金平衡分析,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2016年11月11日,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提出: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确定改造开发项目规模、开发强度、利用方向、资金平衡等,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3年9月5日,自然资源部印发《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提出:探索土地混合开发、空间复合利用、容积率奖励、跨空间单元统筹等政策,推动形成规划管控与市场激励良性互动的机制。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为规范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相关方案审批工作,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结合廊坊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明确基本概念

《暂行办法》是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通过梳理现状、统筹资源、协调利益、探索路径,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等方面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工作安排。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各地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每年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开展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已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且已具备实施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可不再编制综合实施方案。

第二部分:编制内容。包括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四个方面从统筹指引到项目落地逐级传递,互为支撑、相互影响、相互校核。综合实施方案以实现低效用地再开发为目标聚焦实际问题,各方面内容因项目侧重点和要求程度差异而不同。

第三部分:编制流程。共2个方面:一是编制流程。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选定各类条件成熟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由编制主体划定项目实施范围,组织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二是审查论证。综合实施方案由各地政府(管委会)组织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按程序提交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进行审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论证、审查,各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方案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第四部分:审查流程。共6个方面:一是成果完整性审查。包括汇报文件、报告文本、图集、专题附件等文件。其中,必须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详规管控图则(地块控制图和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尺寸定位图等审查要件;二是程序合法性审查。是否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部分内容是否充分衔接;相关基础数据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等;三是内容合规性审查。规划统筹内容对法定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需进行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审查;工程设计内容参照报规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进行;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对再开发方式是否恰当、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要求、财务指标是否平衡、建设时序是否体现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等方面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四是各部门联合审查。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对综合实施方案实施可行性以及方案征集意见情况进行审查。五是审核批准。编制主体将通过初审的综合实施方案、初审意见及公众参与报告等材料按程序提交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审查未通过的,由编制主体组织综合实施方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审查通过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是公布入库。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批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社会公布,按程序将矢量文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四、需要重点把握的问题

(一)地位作用

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可直接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的法定依据。具体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及流程按照廊坊市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二)范围划定

编制主体应当合理划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范围一般以道路、线性地物、特征地物等作为边界划定,不宜打破街区控规的编制范围(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街区或者是单一街区的一部分)。城镇开发边界外,应当在充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可以是一个村或多个村的范围。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生态环境用地等应当划入实施范围。

编制主体划定再开发实施范围应当征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三)公众参与

编制综合实施方案时,编制主体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相关权益人及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综合实施方案审批后,编制主体应当在政府网站或便于查询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低于30日。

五、政策预期效果

做好低效用地再开发,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对于推动廊坊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面对现存低效用地和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在全面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照“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分批分类组织开展盘活利用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要素支撑。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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