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71号)文件精神,积极落实《廊坊市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规范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相关方案审批工作,加快推动项目落地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综合实施方案)是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刚性要求,通过梳理现状、统筹资源、协调利益、探索路径,结合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从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和项目实施等方面作出的全面、具体的实施安排。
第三条 综合实施方案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单元层面),结合相关专项规划、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直接作为低效用地再开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土地供应、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的依据。
第四条 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应当落实城市战略定位,坚持规划引领,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盘活低效建设用地,改善人居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
综合实施方案应当体现政府主动作为,回应社会需求,审慎稳妥推进,在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落实土地使用权人公平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权利。
第五条 经廊坊市低效用地摸底调查认定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或经廊坊市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专班认定、且已列入各地编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可依据本办法组织编制综合实施方案。已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且已具备实施条件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可不再编制综合实施方案。
第六条 综合实施方案由项目属地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重点区域、重大工程、跨区域统筹的综合实施方案可由各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工作安排,会同属地政府(管委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综合实施方案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并符合相应的方案编制技术规范。
第八条 综合实施方案包括片区策划、规划统筹、工程设计、项目实施四部分内容,从统筹指引到项目落地逐级传递,互为支撑、相互校核。综合实施方案以实现低效用地再开发为目标聚焦实际问题,各部分内容可因项目侧重点和要求程度差异而不同。
第九条 片区策划内容应当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目标要求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对低效用地再开发片区内人口、土地、房屋、产业等现状情况进行梳理,收集相关权益人与市场投资者的需求,对改造开发模式、土地利用方式、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承载力、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利益平衡测算以及分期实施等方面作出安排和指引。结合实际情况,也可同步启动产业发展、道路交通、环境影响等专题评估报告编制工作。
第十条 规划统筹内容应当参照详细规划的编制要求,传导分解落实各级规划要求,明确刚性与弹性控制内容,确定用地性质、规模、布局、开发强度、公园绿地等开敞空间的规模边界、地下空间功能规模布局、对历史保护要素的具体防护措施及城市设计要求等。规划统筹内容确定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达到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深度,指导项目工程设计方案编审。规划统筹内容应当与详规编制阶段的环境、水资源、交通区域评估做好衔接。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同步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交通影响分析等专项评价。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内容应当以规划统筹内容为依据,将再开发项目建设的各项物质要素在当前拟建设开发的区域进行空间布置,并根据建筑和绿化的空间布局进行环境景观设计,为各项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建筑定位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布置等。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内容应当进行实施成本详细测算及效益合理测算,明确再开发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路径、土地供应方案、政策诉求及创新、资金筹措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出让金缴纳及产权办理等内容。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安置及补偿政策、控制拆迁成本、降低财务税费成本,实现成本合理均衡,构建公平、公正、共建、共享的实施机制。
第十三条 编制主体应当合理划定低效用地再开发实施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实施范围一般以道路、线性地物、特征地物等作为边界划定,不宜打破街区控规的编制范围(可以包含一个或多个街区或者是单一街区的一部分)。城镇开发边界外,应当在充分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前提下,可以是一个村或多个村的范围。需要同步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安全设施、生态环境用地等应当划入实施范围。
编制主体划定再开发实施范围应当征求属地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 编制主体根据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等,选定各类条件成熟的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编制单位开展综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 编制主体组织对综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后,出具《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初审意见》,通过初审的综合实施方案按程序提交市、县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专家论证、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六条 综合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业单位、专家、相关权益人及公众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方案草案予以修改完善。综合实施方案在批准前,应当在政府网站或便于查询的场所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日。
第十七条 综合实施方案应开展成果完整性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和内容合规性审查,确保成果完整,保障程序合法,维护内容合规。
第十八条 综合实施方案应当审查成果的完整性,包括汇报文件、报告文本、图集、专题附件等文件。其中,必须包括项目范围内的详规管控图则(地块控制图和地块控制要求一览表)、建设项目总平面图、尺寸定位图等审查要件。
第十九条 综合实施方案应审查程序的合法性,包括如下内容:是否纳入低效用地再开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各部分是否充分衔接;相关基础数据的证明材料是否完整;征求意见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条 综合实施方案应审查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其中,规划统筹内容对法定批复的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需进行详细规划修改或修编必要性审查;工程设计内容参照报规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对再开发方式是否合理、供地方式是否符合国家、省要求、财务指标是否平衡、建设时序是否体现轻重缓急、先易后难等方面内容进行合规性、合理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对综合实施方案实施可行性以及方案征集意见情况进行审查。各相关部门原则上应在收到方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方案中的市政工程规划内容,应当由具有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管理经验的专家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审查未通过的,需组织综合实施方案的修改和重新审查。原则上每个综合实施方案每年申报不得超过两次审查。
发展改革部门依职责负责对项目经济平衡方式、社会投资项目准入性进行审查。涉及政府投资的,评估投资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并协助有需求的企业对新增固定资产类投资项目予以立项,按规定权限审批、审核项目。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职责负责审查范围内的详细规划、建筑规模调整、建筑风貌、土地供给利用、再开发实施路径、土地出让金测算、不动产登记等相关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职责负责审查项目现状评估、房屋建筑性能评估、消防设计、物业等内容。
行政审批部门依职责负责审查再开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等内容。
生态环境部门依职责负责审查环评部分,主要包括污染情况和环保措施、环境风险和项目可行性等内容。
交通部门依职责审查交通需求合理性,上层规划衔接性,评估交通改善措施是否得当,项目建设是否可行。
水利部门依职责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统筹利用和刚性约束,确保建设项目的取水和用水活动符合廊坊水资源保障的要求。
廊坊供电公司依职责审查建设项目电力资源统筹利用和刚性约束,保障建设项目的用电需求。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审查低效用地再开发项目综合实施方案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综合实施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社会公布,按程序将矢量文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综合实施方案申报所需提供的资料清单及格式要求详见附件。
第二十四条 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编制费用由项目建设实施主体纳入项目总投资,实施主体为属地政府的,根据事权和财权支出责任,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6日。本办法所认定截止时间以市、县政府批准综合实施方案并公布入库时间为准,在本办法施行期间综合实施方案已获批的,政策有效期结束后仍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后续相关建设、验收、登记等相关手续。
2024年10月28日附件
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申请资料和格式要求
一、资料清单
1.关于报批XX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申请书;
2.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3.人口、户数证明文件;
4.纳入计划相关证明文件;
5.再开发范围内标图建库核查表;
6.区(管委会)县、市试点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审核意见;
7.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明;
8.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
9.相关权利人意见;
10.土地权属无争议证明;
11.相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示意见吸纳情况;
12.相关会议纪要及落实情况;
13.涉及历史遗留用地的,需提交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处罚缴款凭证,行政处分决议书等履行处罚决定的材料。
二、格式要求
1.低效用地再开发综合实施方案采用A3纸彩色打印装订成册。
2.图纸需表达的内容有图名、项目名称、编制单位、图纸编号、区位图、指北针与比例尺、相关说明文字、图例等。再开发范围在20公顷以下的叠加1:500最新现状地形图,范围在20公顷以上的(含20公顷)叠加1:2000现状地形图。地形图由多张组成的,需拼接为一张图,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比例为1/500--1/2000。
3.文本一律采用A4纸打印,要求文字表达简练、重点突出,版面清晰易读,文本扉页加盖属地区县政府公章,文本加盖骑缝章。
4.电子文件包括PDF、Word、JPG、SHP等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