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气象局关于《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有效防御暴雨灾害,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市领导指示,市气象局组织编制了《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于2024年4月27日前通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气象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李敬海,联系电话:2023703
通讯地址:廊坊市爱民东道32号
电子邮箱:lfqxjywk@163.com
廊坊市暴雨灾害防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避免和减轻暴雨灾害影响,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工作,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暴雨灾害防御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其办公室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预警发布
第七条 暴雨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预警信息的发布、解除与传播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发布、调整和解除暴雨预警。
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暴雨预警信息。
第八条 暴雨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
第九条 各媒体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等形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二)橙色和红色预警:电台、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河北广电网络集团廊坊分公司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通过应急广播直播、滚动字幕、网页新闻、网络推送和手机短信群发等形式进行传播,直至解除预警。
第十条 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气象灾害防御信息联络人员收到暴雨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易受影响的公众传播。
第三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报告暴雨预警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范围,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响应等级。
市、县级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
第十三条 Ⅳ级应急响应:
各级部门和单位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做好隐患排查和防范。
教育部门及时通报辖区各幼儿园和学校,暂停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加强对城市地道桥、下凹式立交桥、低洼路段和高速公路等重点路段的实时监控;根据道路积水状况,及时疏导交通;实行24小时备勤,应急队伍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对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计划;组织检查公共场所积水情况,做好管渠清淤,检修维护泵站,抢修损坏的市政设施、设备。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预警区域地质灾害的监测、巡查和预警,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准备。
交通运输部门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配合公安部门划定应急交通管制线路。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加强防汛值守。
商务部门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防汛值守,适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组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组织对旅游景区(点)进行隐患排查,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实时监控、巡查,监督各旅行社、星级饭店、旅游景区(点)和文物保护单位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
第十四条 Ⅲ级应急响应:
各部门和单位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危险区域的学校停课,组织师生转移。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积水深度超过二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限制车辆通行;对水毁、严重积水路段及时制定绕行路线,各路段警力应当疏导车辆绕行积水路段,及时组织拖离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
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协助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检查物资和器材储备,做好应急抢险准备;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督导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 (廊坊) 以及相关单位,对城市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对辖区市管高速公路进行巡查。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雨水情变化,加密洪水监测预警,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商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日监测、日报告。指导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备足货源。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抢收成熟作物,抢排田间积水;鱼池水位较高的适当排水。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危险区域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对地质勘探、油气井场、非煤矿山等场所进行巡视排查;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发布关闭受影响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经营管理单位转移、疏散游客。组织对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进行重点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
国防动员办公室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器材到位。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做好暴雨灾害的应急准备。
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织民兵应急分队收拢人员,24小时备勤,做好出动准备;通报驻地现役部队,做好备勤准备。
第十五条 Ⅱ级应急响应:
各级部门和单位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各幼儿园和小学停课,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随时做好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公安部门对城区道路积水深度超过三十五厘米的路段施行交通管制,禁止通行;关闭水毁和积水严重的高速公路路段;协助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者转移;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疏散与会人员。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协助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在城市内涝严重区域组织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各级道路养护部门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水利部门督促河道、闸涵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加强重点部位巡查防护,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向当地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做好防汛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动用商业库存保障市场供应。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对畜禽圈舍、设施农业棚室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队伍24小时备勤,随时开展抢救伤员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视情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抢险准备。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责令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游客。对发生轻度险情、局部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险保护紧急措施,防止险情扩大。
国防动员办公室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应急专业力量备勤,做好出动准备。
第十六条 Ⅰ级应急响应:
各级部门和单位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教育部门安排辖区中学停课,高等院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向省医药储备部门报告信息,补充专用药品。
公安部门适时封闭危险路段;组织涉水熄火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和乘客迅速撤离积水区域。
自然资源部门协助及时撤离地质灾害危险区域人员,对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
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各级道路养护部门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加密洪水监测预报频次,做好洪水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派出专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
商务部门组织商贸流通企业紧急调运急需商品。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农户转移危险区域的大牲畜、鱼苗和养殖设施,对自然水体中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护、疫情防治等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冶金、有色金属、建材等行业视情停产;转移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等场所周边人员,同时加强对矿区、厂区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文化广电和旅游部门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或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景区(点)的救灾工作。对发生严重损坏的古建筑、古遗址和古墓葬采取抢救保护措施。
国防动员办公室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抢修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做好通信线路抢修维护工作。
供电、供水和供气等单位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廊坊军分区组织民兵协助地方专业分队做好防汛工作,协调驻廊现役部队备勤。
第十七条 工矿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调整施工计划,采取措施,严防暴雨灾害,如有险情,立即停产和组织人员迅速撤离。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线路,保障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第十八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其他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同时,积极参加当地救援工作。
第十九条 公众应当注意收听、收看暴雨预警信息,随时了解本地暴雨动态,尽量减少外出,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避雨。
公共场所、沿街店铺等应当积极为公众提供避雨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