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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1年02月27日 来源: 廊坊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党的十八大以来,廊坊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稳步提升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水平。但与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晚年生活的新期待新需求相比,我市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供给结构不尽合理,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保障基本作用尚未充分发挥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到2022年在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上,有效满足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48号)精神,结合廊坊市养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机制,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理顺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国家和省养老服务工作重大决策贯彻落实。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将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落实政策积极主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加大政策、资金倾斜支持力度。(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建立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制定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责任清单,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双随机、一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和退出机制。依法公示养老服务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制定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建立养老服务标准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国家养老机构基本服务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按照国家、省文件精神,持续推进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和标准示范建设,评定结果作为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之一。建立完善养老评估机构机制,加强养老评估机构的培育和管理,通过第三方评估的方式,提升养老服务规范化水平,养老服务第三方评估费用由各级福彩公益金列支。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整治。实施老年人产品和服务消费领域侵权行为专项整治,开展识骗防骗宣传教育,严厉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鼓励群众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发布风险提示,依法稳妥处置。对养老机构为弥补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通过销售预付费性质“会员卡”等形式进行营销的,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明确限制性条件,采取商业银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健委、市财政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服务机构(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不合理前置审批和审批涉及中介事项,凡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符合登记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直接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并向养老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提交《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备案材料;民政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提供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和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对已在其他地方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要求其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子公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辖区内设立多个非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境外资本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同等享受境内资本待遇。境外资本设立的养老机构接收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同等享受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继续深化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做好为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根据辖区实际,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研究探索闲置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向社会开放,收益用于支持兜底保障对象的养老服务。制定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探索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改制为国有养老服务企业,激活公共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积极解决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问题。依法尽快办理养老机构申报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主动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依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明确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要求,推行标准化管理。农村敬老院及利用学校、厂房、商业场所等举办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养老机构,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问题未能通过消防审验的,按照《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处置养老机构消防审验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9〕72号)要求落实到位。加强事后监管,推动养老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隐患全面自查工作,并积极进行整改,提升消防安全水平。(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减轻养老服务税费负担。全面落实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民政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有关要求,对民办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养老机构在符合条件的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民办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依法登记的民办养老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老年人护理等家政服务,在政策有效期内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关,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缴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养老机构符合规定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优惠政策。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要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等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七)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到2022年将不低于55%的福彩公益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并根据老年人口的增加情况逐步增加投入。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建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5000元,对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的社会化养老机构每张床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2000元。向社会化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每收住一名本地老人每年补助600元,每收住一名失能老人补贴标准翻倍。对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按照每张床位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上述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广阳区、安次区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对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市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标准。养老机构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不分经营性质同等享受运营补贴,入住的上述老年人按规定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八)做好养老服务领域政策指引。集中清理在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养老设施招投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中涉及地方保护、排斥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建立养老服务监测分析与发展评价机制,加强统计分类和监测。(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多元投入,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

(九)强化养老服务金融支持。通过引导基金注资和市场化募集,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吸引大型国企、民企、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养老产业发展子基金,对符合养老产业发展方向的产品、服务和项目进行重点投资,促进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畅通货币信贷政策传导机制,抓好支小再贷款等政策落实。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继续予以资金支持。切实解决养老服务机构融资过程中金融机构违规收费问题。鼓励商业银行探索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或参与建设运营。对从事养老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科学设计企业债券发行方案,支持合理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用于为老年人提供服务设施设备和开发康复辅助器具项目。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对于建成后有稳定现金流的养老服务项目,允许以项目未来收益权为债券发行提供质押担保。允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方式为债券提供增信。探索发行项目收益票据、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养老服务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资委、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精准发力,扩大养老服务就业创业

(十)建立完善养老护理员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建立市、县及养老机构三级培训制度,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的岗前及定期培训。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政策。鼓励各类院校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推进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推进养老服务吸纳就业。结合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发一批为老服务岗位,优先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养老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加强从事养老服务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其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的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养老服务机构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单位,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二)建立养老服务褒扬机制。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比表扬,组织养老护理员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授予“技术能手”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养老护理员关爱活动,加强对养老护理员先进事迹与奉献精神的社会宣传,让养老护理员的劳动创造和社会价值在全社会得到尊重。建立养老护理人员一次性补贴制度。充实加强基层工作力量,发展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加强区域养老服务资源统筹管理。(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文广旅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四、政策牵引,提升养老服务消费能力

(十三)建立健全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研究建立长期照护服务项目、标准、质量评价等行业规范,完善专业化长期照护服务体系。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加强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衔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落实城乡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廊坊户籍的60岁以上低保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发放60元养老服务补贴,其中非省财政直管县所需资金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银保监局、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发展养老普惠金融及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支持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合理设计产品,科学厘定费率。鼓励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满足长期养老需求的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支持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养老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依法适当放宽对符合信贷条件的老年人申请贷款的年龄限制。扩大养老目标基金管理规模,稳妥推进养老目标证券投资基金注册,可以设置优惠的基金费率,并通过差异化费率安排,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养老目标基金。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支持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特别是智能产品开发生产。(市银保监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五、丰富载体,创新养老服务发展模式

(十五)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扶持培养一批综合化、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支持其取得合理回报和持续发展。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通过财政补贴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浴、助急、助医、助行、助洁等服务。到2022年,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有条件的乡镇也要积极建设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相关资金更多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相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研究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及运营补贴方式方法。(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六)推行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设立“家庭养老床位”,大力推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组织开展养老照护、应急救护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社区老年食堂”建设,为社区老年人提供配餐、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社工联动工作机制,支持鼓励社区志愿者开展养老服务活动,探索社区互助养老服务和“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七)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工作。建立健全财政支持养老助餐服务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养老助餐项目,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运营养老助餐网点或开展养老助餐服务。充分考虑老年人分布状况、助餐服务需求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功能布局,科学规划助餐方式,合理选择助餐模式。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探索开办社区老年食堂、设置社区老年餐桌、依托养老服务机构、委托社会餐饮企业、设立邻里助餐点、发展“互联网+”和“移动型”助餐服务等形式多样的养老助餐模式,有序推进养老助餐工作,并逐步向农村地区拓展。(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委网信办、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八)逐步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简化医养结合机构设立流程,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并依法严格监管;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建立村医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激励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支持家庭医生出诊为老年人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并在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市行政审批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行“互联网+智慧养老”,制定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虚拟养老院”;推广物联网和远程智能安防监控技术,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等方面远程监护服务,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探索建立老年人补贴远程申报审核机制,提高老年人补贴发放满意度;加快建设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与户籍、医疗、社保等信息资源对接;加强老年人身份、生物识别等信息安全保护。(市委网信办、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健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六、强化保障,全面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二十)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场地。全面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30平米配建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没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齐短板。养老服务设施总量不足或规划滞后的,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予以完善;开展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清查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未落实、未达标、已建成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整改到位之前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将民政部门纳入各级规委会,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履行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监管职责。完善供地政策,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要求。机关、企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推进国企所属培训中心和疗养机构改革,具备条件的可用于提供养老服务;探索将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将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将建筑物内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前提下,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一)统筹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持续实施社区居家养老工程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建设。在硬件基础较好的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进行照护型床位改造升级工程,开辟失能老年人照护单元,建成一批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到2022年底前,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至少建有1所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敬老院,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全部实现集中供养。实施农村互助幸福院提质增效工程,开展村级卫生室托管互助幸福院的基层医养结合试点,将规模较大、条件较好、具备老年人托养功能的逐步培育成小型养老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条件不具备的调整为农村老年人互助关爱场所。鼓励相邻或相近的村联合建设区域性农村互助幸福院。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2020年底前,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引导城乡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改造。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满足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扶贫办、市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持续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2020年实现服务质量基本达标,有效提高床位利用率;加强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管,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养老机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养老机构供餐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实施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改造,2020年起各级政府使用福彩公益金,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既有民办养老机构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对因总建筑面积较小或受条件限制难以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服务对象住宿、主要活动场所和康复医疗用房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和灭火器。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建立居家社区养老紧急救援系统,推广“养老服务顾问”模式,开展营养均衡配餐研究;探索支持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依法为特殊老年人办理入住养老机构、就医等事务;鼓励老年人自愿、量力从事或参与社会活动。大力发展老年教育,健全“县、乡、村”三级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老年教育。(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三)推动京津冀养老服务协同发展。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沟通协调,在养老机构建设、服务人才培养等领域分工协作,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水平。积极协调北京、天津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人才培养、医养结合、服务标准、综合监管等协同发展措施,在医保对接试点基础上,力争逐步推开。按照廊坊北三县与通州区整体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构建环京津养老服务发展聚集区。鼓励京津优质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合作共建、整体搬迁等形式到我市布局。对于来我市发展的外省、市养老机构,享受与本市养老机构同等补贴待遇。发展各类社会中介组织和区域性行业协会商会,探索组建区域合作平台。主动疏解京津养老压力,规划建设一批康复护理、医疗保健、休闲旅居的养老服务项目。(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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