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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16日 来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12月15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指导各部门做好文件贯彻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若干措施》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2020年8月,山西临汾市襄汾县陶寺乡陈庄村用作经营场所发生坍塌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要指示批示。按照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住建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组建部际协调机制,安排部署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用3年的时间,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农房建设管理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开展乡村振兴战略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我市印发了《若干措施》,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

二、《若干措施》在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上有哪些具体的措施

从规划、用地、建设方式等6个方面入手,提出规范措施。一是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二是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农村住宅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三是提倡绿色环保建设方式。推广适合农村住宅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环保建造方式和新型材料。四是加强农房建设业务指导。村庄规划区内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扩建、改建2层(含2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乡镇政府要将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行为纳入日常监管,突出防灾减灾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五是规范农村住宅用作经营行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实行承诺申报,村民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六是压实建设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

三、加强农房建设业务指导,指导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从4个方面进行指导。一是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闲置危险农房管理。长期无人居住且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残垣断壁)的房屋,村民委员会应告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管理。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相对较弱,发育类型有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等地质灾害及隐患。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避开危险区域。二是加强技术服务。制定符合本区域的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体系。对乡镇、村街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探索建立农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农村住宅确需建设2层(不含2层)以上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设并纳入监管范围。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2层(含2层)以下农村住宅由乡镇政府或者乡镇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四是严格农村住宅改扩建及使用管理。加强农村住宅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宅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四、农村住宅用作经营有什么管理要求?

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实行承诺申报,村民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并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的报告后,由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房私自用作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2层(含2层)以下农村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一是引导村民可以选择通用设计图或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也可以选择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

二是指导村民委托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有资格、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

三是组织建房村民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是开展施工现场巡查,对发现问题形成记录,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是指导和帮助村民开展竣工验收。

六、农房建设管理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一是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二是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等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三是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建房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

四是行业管理责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县级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对违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住宅建设进行查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民政、文广旅、卫健、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救援支队、教育、应急、县委统战(民宗)、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加强对利用农村住宅进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

五是管理人员责任。乡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村民委员会要对农村住宅施工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村民并督促整改,2层以上工程协助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管理人员责任。

七、下一步将如何推动《若干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政策解读,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宣传栏、标语、墙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若干措施》政策深入人心。加大地方落实《若干措施》的指导力度,及时了解落实情况,总结有效做法,逐步建立规范农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相关政策性文件链接: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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