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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1年12月15日 来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已经八届市政府第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行为。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的若干措施


为加强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房屋行为,提高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水平,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及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注重体现乡土特点,通过对乡村自然生态环境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满足农民群众追求品质生活、发展现代农业、承接城市功能等美好生活的需求,打造生态环境友好、整体风貌协调的美丽农村住房,进一步提高农村住宅建设水平,确保质量安全,为新时代全面建设“五个廊坊”争当“三个排头兵”提供坚强支撑。

二、管理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控和引领作用。各县(市、区)政府要坚持先规划、再建设的原则,规范有序地实施农村住宅建设;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规划批准手续。乡镇政府要按照《河北省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为农村住宅建设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农村住宅建设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各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会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宅基地管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住宅原则上只能用于村民自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建立和完善宅基地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要求,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防止产生违法违规占地行为。

(三)提倡绿色环保建设方式。各县(市、区)政府要因地制宜推广适合农村住宅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轻钢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建筑节能技术、绿色环保建造方式和新型材料等;要积极推广农村建筑应用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技术,推进农村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鼓励引导农村新建建筑采用钢结构、木结构、轻钢结构等装配式、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推动农村建筑节能减排,建设绿色美丽乡村。

(四)加强农房建设业务指导。村庄规划区内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扩建、改建2层(含2层)以下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乡镇政府要将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行为纳入日常监管,突出防灾减灾和消除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

1.强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一是加强闲置危险农房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落实《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民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且满二年未转让其多余的住宅的,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长期无人居住且存在安全隐患(或属于残垣断壁)的房屋,村民委员会应告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或拆除,消除安全隐患。二是加强地质灾害防范管理。我市地质灾害发育程度相对较弱,发育类型有地面沉降、地裂缝、地面塌陷、崩塌等地质灾害及隐患。地裂缝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大城县北部凸起范围内、安次区南部、香河县刘宋镇荆庄村、三河市山前地区;地面塌陷、崩塌地质灾害隐患,主要分布在三河市东北部山区及山前平原地带。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建设工程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科学确定建设项目选址,避开危险区域。三是加强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我市抗震设防烈度8度地区为三河市、大厂县、香河县、安次区、广阳区;抗震设防烈度7度地区为固安县、永清县、霸州市、文安县、大城县。乡镇政府或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要引导村民在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过程中落实抗震技术要求,提高农村住房抗震设防能力,不断提升农村住宅建设品质。

2.执行标准,加强技术服务。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广技术标准导则体系。认真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DB13(J)T8328—2019)、《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及指导图册等技术标准导则要求,结合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建筑文化特色和村民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区域的农村住宅建设技术指导体系。对乡镇、村街有关人员提供培训服务,并通过发放挂图、基本知识读本等方式宣传推广识图、施工管理方法等基本常识。探索建立农村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提高农村工程施工人员能力素质,发挥农村建筑工匠保障农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作用。

3.盯住关键,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鼓励农村住宅按需建房,反对盲目攀比造成浪费。农村住宅确需建设2层(不含2层)以上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建设并纳入监管范围。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2层(含2层)以下农村住宅由乡镇政府或者乡镇政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引导村民可以选择通用设计图或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进行设计;也可以选择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二是指导村民委托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或有资格、有经验的建筑工匠进行施工,施工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三是组织建房村民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四是开展施工现场巡查,对发现问题形成记录,督促整改落实,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五是指导和帮助村民开展竣工验收。

4.突出重点,严格农村住宅改扩建及使用管理。乡镇政府要加强农村住宅改造、扩建、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的指导与监管,特别要加强城乡结合部、乡村旅游地等房屋租赁行为频繁、建设主体混乱地区农村住宅改扩建的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委员会应配合乡镇政府做好农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日常巡查,制止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改造建设等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村民及时加固处理。改扩建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农村住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禁止将非法建筑、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房屋用于经营活动。

(五)规范农村住宅用作经营行为。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场所的管理,将其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全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所在行业领域法律法规对经营场所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农村住宅用作经营的,实行承诺申报,村民应当书面承诺该经营场所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在方位示意图中标明经营区域和面积等经营场所信息,对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经营场所安全主体责任。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应当将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和经营场所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推送或者函告经营场所所在地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报告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收到乡镇政府的报告后,由营业执照核发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场主体,责令其限期变更经营场所。逾期未变更的,依法依规处理。县、乡、村要加强巡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农房私自用作经营的,由县级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压实建设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质量安全责任。

1.建设主体责任。建房村民对房屋的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

2.施工方的直接责任。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等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3.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农村建房规划建设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要下沉管理力量,加强乡镇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具有专业知识的专职管理人员,逐步完善村级建设协理员队伍。

4.行业管理责任。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工匠的培训工作,加强对乡镇政府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县级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配合乡镇政府对违反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农村住宅建设进行查处。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行政审批、公安、民政、文广旅、卫健、发改(粮食和物资储备)、消防救援支队、教育、应急、统战、民宗、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权加强对利用农村住宅进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管理。

5.管理人员责任。乡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受委托村民委员会要对农村住宅施工的关键环节进行现场指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村民并督促整改,2层以上工程协助办理建设工程相关手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管理人员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住宅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管理具体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施工建设等相关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加强农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实现无缝闭合。县级行业管理部门、乡镇政府要统筹推进农村住宅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市级行业管理部门要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工作督导,推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进一步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农村住宅设计标准》《河北省农村住房建筑导则》以及高烈度地区农村房屋鉴定和抗震加固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实际,以县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当地两层(含两层)以下农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施工构造大样图以及施工管理、竣工验收技术要点等,免费向村民提供。

(三)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要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计院以及热衷服务乡村设计人员的对接,帮助提供设计下乡的需求信息和服务基地,推动开展设计下乡服务。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搭建技术专家、管理人员与农民群众交流互动平台,及时推送设计方案供村民选择,及时解答建房中遇到的问题。

(四)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农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职责,推动管理机制完善和管理制度落实。要普及新建(含翻建)、改建、扩建农村住宅的基本安全知识,提高农民群众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其主动落实各项建设要求。要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督促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

(五)广泛进行宣传。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以及宣传栏、标语、墙画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向村民宣传农村住宅建设知识。要及时总结宣传农村住宅建设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交流介绍,营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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