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好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冀建节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起草了《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自2021年12月14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希望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意见和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于2021年12月28日前反馈至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子邮件:lfhwjbgs@163.com
邮寄地址:廊坊市曙光道24号
联系电话:0316-2117967
关于加强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导向,统筹规划,精准发力,全程监管,大力推动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积极推广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对建筑垃圾再生品的有效利用,不断推进城乡人居环境改善。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参与的长效推进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技术先进、全程可控、利用高效的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建筑垃圾处理能力明显增强,资源化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到2025年,全市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原则,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落实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负责制,在施工(拆除)组织方案中,制定现场建筑垃圾定点存放、分类管理、环境保护、清理运输等专项措施,并督促执行。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纳入绿色施工、创建安全文明工地内容,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1.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测算并预估建设工程产生建筑垃圾的种类和数量,并纳入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文件,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应当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筑垃圾的贮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费用,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处理场所(以下简称“处理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处理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2)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建筑垃圾的利用价值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并按照下列要求分类处置:
对弃土,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采取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资源化利用方式进行处置;
对弃料及其他固体废物,有再利用价值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价值的,送至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3)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建筑垃圾治理方案、消纳处置协议和运输服务合同向所在地的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建筑垃圾消纳情况。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备案人提供的建筑垃圾治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选择的运输服务单位的资质和能力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资质和能力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源头控制作用。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中,按照建筑垃圾不同种类引导相应的处置方式,进入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处理场(消纳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场)。
(5)住建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或建筑拆除工程相关监督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工程项目处理等证明材料。
2.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并承担处置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治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投放规范、时间和地点、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按照随产随清的原则及时清运建筑垃圾,确因客观条件不能对建筑垃圾随产随清的,应当按照方便贮存和保洁的原则,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点,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并做到每5日内至少清运一次。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应当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处理场签订处置协议。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清运居民装饰装修垃圾。
(二)加强建筑垃圾运输管理
按照“四统一”要求,运输企业应对车辆统一编号、统一标识、统一密闭改装、统一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实现建筑垃圾无尘化运输和全程动态监管。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运输企业规范化运行情况,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的运输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和单位,应当取得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经营许可,使用的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安装具备定位和称重功能的车载监控终端,并取得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准运许可。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运输建筑垃圾不得超限超载,并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运输车辆遗撒、泄漏建筑垃圾,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消纳处置协议确定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将建筑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装混运。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电子运单制度。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实行一辆车对应一份电子运单,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和流向等情况。电子运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具体负责人、检查人员和检查登记方法、投诉举报途径、突发事件处理程序等,并报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备案。
建立公安交警、城管行政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常态化联合执法机制,严肃查处沿途遗撒、随意倾倒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治理
建筑垃圾处理场分为消纳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场两种类型。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中,按照建筑垃圾不同种类引导相应的处置方式:工程渣土可直接用于工程回填、洼地填充、绿化用土或堆山造景等;废弃混凝土和砂浆可通过破碎分拣,制备再生粗细骨料,用于再生混凝土浇筑墙体、道路路基施工、预制部品部件等;废旧砖瓦破碎筛分后,可用于混凝土骨料、轻集料混凝土构件(板、砌块)、透水性便道砖及花砖等水泥制品;废玻璃、废木材、废金属等可分拣回收再利用。
建筑垃圾消纳场:广阳、安次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要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规定,按照就近适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统一管理。建筑垃圾处理场的设置要手续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建筑垃圾处理场。
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场:
1.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特许经营许可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项目,由市住建局选择处理工艺先进、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经营者,并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要求的资源综合利用场。
2.培育市场实施主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要求,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整合拆除、运输、处置和利用等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
3.鼓励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展,鼓励建设工程选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任务书中明确再生产品的使用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按照设计文件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并将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相关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需要处理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的,应当向市行政审批局、市城管行政综合执法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市住建部门、市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配合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数量核实、去向管控工作;监督各类建筑工地实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洗人员等措施;制订推广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的配套政策和用于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用于城市道路建设的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工作;负责市区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场的建设管理,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城管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以及运输建筑垃圾时沿路遗撒、密闭不严等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协同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收集运输、终端处置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发改部门负责积极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资金。建立激励机制,扶持相关企业发展,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工信部门负责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的要求,重点培育一批技术装备先进、能源消耗低、环保安全达标、资源化利用程度高的骨干企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鼓励企业整合拆除、运输处置和利用等产业链,提高产业集中度。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前,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现场进行踏勘,符合处置要求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对不符合处置要求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综合利用场项目用地选址和规划管理工作;对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对项目所涉及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林地等报批材料的审核及许可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车辆的违法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压实责任,进一步提高认识,承担建筑垃圾收运处理系统建设的责任,做好规划统筹,建立工作方案,推动项目落实。将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再生利用资源化、产业化等措施纳入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管理体系和绿色施工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处置管理,推进建筑垃圾治理能力提升。
(二)积极引导支持。鼓励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和管理创新,鼓励设计单位对可循环材料的先进适用技术性能开展工程设计,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可循环材料,在符合设计标准基础上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确定建筑垃圾排放限额及再生品使用指标,对少排、零排、再生品多利用项目建立相应激励机制。
(三)完善标准体系。加快制定完善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分类、收集、统计、处置和再利用等相关标准,为减量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加强协调联动。市住建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市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市发改、行政审批、交通运输、财政、工信、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多形式多渠道,广泛开展源头分类减量的宣传,普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提高社会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开展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相关概念
一、建筑垃圾: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建设和拆除过程中,以及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饰装修垃圾等。
1.工程渣土:开挖土石方产生的弃土。
2.工程垃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沥青混合料、砂浆、模板等弃料。
3.拆除垃圾:对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和道桥等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金属、木材等废弃物。
4.装饰装修垃圾:房屋装饰装修中产生的混凝土、砂浆、砖瓦、陶瓷、石材、石膏、加气混凝土砌块、金属、木材、玻璃、塑料等废弃物。
二、建筑垃圾处理: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消纳(填埋、回填)、再生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全过程。
三、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利用):将建筑垃圾加工处理符合原材料质量标准,直接利用或生产成建材产品再利用。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一定时期内,当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体积量,占同期建筑垃圾(不含工程渣土)产生总体积量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