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对《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我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助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公示期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10月6日止。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至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0316-2087983
电子邮箱:lfhbpwq@126.com
附件:《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2日
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发挥市场减污降碳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河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10号)、《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
三、工作职责
(一)廊坊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本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本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四)市发改委负责本市排污权交易价格的监督指导。
(五)市税务局负责本市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六)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受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统一负责本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的具体工作。负责排污权指标的回收和储备、排污权出让指标的审核及管理、现有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污权核定、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及维护等。
第二章 储备管理
四、储备来源
排污权储备来源主要为以下6个方面:
(一)本规划期减排基数年以来,排污单位破产、关停、淘汰、取缔、被依法注销排污许可证、迁出本市行政区域及其他原因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
(二)本规划期减排基数年以来,在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实施减排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重点污染物排放量)取得的排污权指标。
(三)本规划期减排基数年以来,新(改、扩)建项目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变更、建设期间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更新等情形,产生的富余排污权。
(四)有偿取得排污权的新(改、扩)建项目自环评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以及停止建设、建成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而决定停产等情形放弃使用的排污权指标。
(五)排污权抵押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抵押人到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抵押期间抵押人宣告解散或破产产生的排污权指标。
(六)预留初始排污权和其他需要储备的排污权。
五、储备原则
(一)排污权储备原则为:有偿取得排污权指标的有偿收储,无偿取得的无偿收储。
(二)储备的排污权有效期为五年,到期自动延续。
六、储备程序
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排污权管理部门,提出拟收储排污权的排污单位名单,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进行收储。
(一)无偿收储。县级排污权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拟储备的排污权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对已通过国家减排核查核算的排污单位,不再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排污权一经确认,向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提交拟储备排污权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负责对上报的拟储备的排污权组织核查,核查无误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进行收储,并将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同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退回申请单位,核实后重新上报。
(二)有偿收储。排污单位放弃使用或富余的已购排污权,可向项目所在地排污权管理部门提出有偿收储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廊坊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收储申请表;
(2)排污权交易凭证;
(3)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确认书;
(4)放弃使用排污权指标或富余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材料;
(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项目所在地排污权管理部门自受理有偿收储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拟有偿收储的排污权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对同意有偿收储的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对拟有偿收储排污权的报送材料组织核查,核查无误后,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偿收储程序完成排污权有偿收储,并报送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经审核对不同意有偿收储的,应在3日内告知排污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完成收储后,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及时将储备变更情况录入市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信息平台。排污单位应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七、现场核查
收储现场检查根据管理权限进行,现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查阅相关资料,确认企业是否属于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等情形;确认工业减排项目的完成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核定情况;确认未开工建设以及停止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的年限;其他涉及排污权收储需要确认的情况。
(二)查看项目现场,检查应淘汰、停产的设备处置情况;查看未开工建设以及停止建设的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情况;查看已经核定的工业减排措施、集中式水污染治理设施、工业污染深度治理工程是否正常运行;其他需要检查的方面。
上述所涉及的相关档案资料应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出让管理
八、出让方式
储备排污权的出让采取定额出让方式或通过市场公开拍卖、竞价、挂牌、协议等方式进行,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本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格。
九、指标使用
储备排污权主要服务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地建设的项目,优先满足本市内战略新兴产业、重大科技示范等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平衡本市排污权供给需求,保障必要的排污权储备量,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管理要求。
(二)先储备的优先出让。
(三)跨县级行政区域出让的,需符合受让行政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经出让区域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由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统一办理。
十、储备管理
储备排污权的出让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管理,根据各地环境质量改善和污染减排考核情况依规进行调度。
第四章 出让收入管理
十一、出让征收
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国有资源类政府非税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出让使用
排污权出让收入要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十三、信息公开
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应加强排污权储备与出让数据的维护管理,定期汇总排污权出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十四、工程减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应进一步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推进工业污染减排和城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工作,为项目建设提供排污权指标。
十五、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核查核算、排污权储备和出让情况的检查监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和排污权使用行为的监管。市税务局应加强对排污权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十六、责任追究
工作人员在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十七、名词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一定种类和数量重点污染物的权利。
(二)本办法所称市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是指廊坊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中心。
(三)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
(五)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储备,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通过无偿收储、有偿收储等形式,将排污权指标纳入政府储备的行为。
(六)本办法所称排污权出让,是指在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情况下,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以定额出让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形式,将储备的排污权出让给排污单位的行为。
十八、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本省对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