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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年01月15日 来源: 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作者: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完善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体系,严防餐厨废弃物从收运处理企业流向畜禽养殖等环节,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明确范围和概念。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本指导意见所称的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工作原则。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和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坚持规划引领严格审批建设

(四)加快编制专项规划。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五)严格审批管理。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六)认真组织竣工验收。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加强源头和收运管理

(七)切实加强资质管理。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取得相应专业资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

(八)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九)明确产生单位责任。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

(十)明确收集运输单位责任。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

(十一)加强域外处置管理。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辖区以外的市、县(市)行政区域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本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处置单位所在地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四、确保餐厨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

(十二)推进集中处置。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十三)明确处置企业责任。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用作饲料喂畜禽的,必须经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四)明晰部门职责。市住建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意见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发改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住建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

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十五)认真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指导意见的行为进行检举。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十六)坚持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申请,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收到申请45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

(十七)做好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住建部门、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考。

(十八)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加强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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