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 3月16日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冀政办字〔2020〕162号)要求,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就业渠道,开发更多灵活就业岗位
(一)鼓励发展个体经营。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引导劳动者以市场为导向,依法自主选择经营范围。鼓励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税收优惠、创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合伙创业、小微企业,分别最高可申请20万元、13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3年内每年按每户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鼓励商业银行推广线上线下融合的信贷服务,合理降低个体工商户融资成本。
(二)拓宽非全日制、弹性就业空间。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等行业提质扩容,鼓励各地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的建筑装修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并给予相关针对性扶持政策。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加强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政策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为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远程办公、兼职就业创造条件。落实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放宽新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表明企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鼓励各地依托地方特色文化,开发具有鲜明廊坊特色和民族特色数字文化产品。着力培育动漫骨干企业,推动重点动漫企业发展网络动漫、动漫衍生品等新型业态,通过培育新产业拓宽就业空间。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创造更加优质的创业环境
(四)优化审批管理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优化线上线下集成审批流程,推行申请材料“一口受理、并联办理”审批服务模式,助力市场主体创新创业。向乡镇(街道)、村(社区)赋予一批市场准入、卫生健康、民生保障等领域政务服务事项,为小微企业和基层群众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五)取消部分收费。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用好12315举报平台,提高举报处理效率,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六)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场地支持。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帮助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减轻房租负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且租用经营场所或店铺的,按规定自创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租赁场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各地要因城施策,合理设定流动摊贩经营场所。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提供。
三、聚焦素质提升,开展更大规模的职业技能培训
(七)推动新职业应用。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新技术、新职业发展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及时制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的行业评价规范,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
(八)实施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技能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更多组织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推进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推广“岗位+技能+劳动力”的培训模式,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培训期间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劳动力或贫困家庭子女,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生活费补贴(含交通费);根据被培训人员所取得的不同等级职业资格,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企业每人最高不超过3500元职业培训补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
(九)积极开展新业态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组织开展开办店铺、互联网营销、市场分析、经营策略等方面的创业培训,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充分利用现有平台和资源,对电商从业者、农业经营主体和创业就业农民开展电商营销操作等方面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电商应用能力。
四、强化服务保障,实施更大力度的政策扶持
(十)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按需组织专场招聘,送岗位进基层进社区,提供职业指导等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各地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在加强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线上线下信息服务平台,广泛发布短工、零工、兼职及自由职业等各类需求信息,满足灵活就业求职者就业择业需求。鼓励引导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其服务项目、服务人数、服务效果等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确定。
(十一)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人员分类指导,依法依规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探索快递、外卖等新业态领域行业集体协商模式,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开展协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
(十二)加大对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家庭申请社会救助经济状况核查认定时,对其必要的就业成本,核算家庭收入时进行扣减,扣减后符合低保标准的按规定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加强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救助帮扶,适度扩大临时救助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更强合力推动工作落实
(十三)提高思想认识。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是劳动者就业增收的重要途径,对拓宽就业新渠道、培育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补齐短板,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激发劳动者创业活力和创新潜能,确保全市就业大局总体稳定。
(十四)压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创新工作举措,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的资金,保障灵活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各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同向发力、分工合作,坚持问题导向,完善政策措施,共同破解工作难题。
(十五)强化督导激励。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总结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先进做法,挖掘一批灵活就业先进典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媒介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