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制度》政策解读
市行政审批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经局领导同意印发,现就解读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简政放权的力度加大,市局按照上级要求,对部分许可行政事项进行了委托下放,为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质量,确保依法依政审批和便民服务,我局制定了《管理制度》)。
二、起草过程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管理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先后征求了局领导和相关科室的意见,审改科和社会事务科提出了修改建议,法律顾问进行了法制审核,经局长办公会审核通过。
三、制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制度》共十八条分六部分
第一部分 依据和原则。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不得委托。
第二部分 明确了许可委托的注意事项。实施委托后,将委托实施情况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委托层级,并征求拟受委托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三部分 明确了委托需要开展的相关工作。委托行政机关应当与受委托行政机关签订委托书(见附件),制定了委托书范本,对委托依据、委托事项及范围、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委托与受委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委托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汇编指南、集中培训或者研讨交流等形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相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按照委托行政机关的要求,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受委托的行政许可。委托事项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等许可证件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套印制发。
第四部分 委托情况发生变化时的相关规定。委托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行政管理需要或者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可以变更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行政许可委托经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原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委托行政机关变更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市行政许可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通过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五部分 委托后监管相关规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飞行检查、不定期抽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督导,及时纠正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并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报告制度,受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台账管理,每月向委托机关报送委托事项办理情况。
第六部分 责任追究。及时将事项办理情况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部分 附则明确其他事项可按照此标准执行和执行时限。
相关文件:廊坊市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委托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