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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民为本 依法行政 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2021年01月28日 来源: 《廊坊日报》 作者: 记者 刘艳 字体:  

为切实保障广大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为民服务质量,保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公开、透明、高效,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向市民发表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郑重声明,将坚持以民为本,依法依规行政,切实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声明中表示,管理中心(含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管理部)为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业务均依法依规进行,从未以任何形式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从未委托、授权任何单位、机构、个人代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敬请广大符合贷款政策的职工依法依规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切勿受骗上当,切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现象,请拨打监督电话。

声明中提到,缴存单位为非本单位职工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人力资源类单位为本单位不存在人事代理或者劳务派遣关系的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为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依规将缴存单位和业务关联单位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其名下业务关联单位5年内不得新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缴存职工被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将被取消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声明中指出,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发现下列行为,请及时举报,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有关单位、机构和个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以各种理由、明目收取费用;

2、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与有关单位、机构、个人等串通,违规索取好处费;

3、单位、机构、个人等伪造合同、收据、证明等相关材料,涉嫌骗贷行为的。

最后,管理中心强调,请广大缴存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向管理中心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并对管理中心贷款工作进行监督,如对失信行为及惩戒措施有疑问者,详见《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监督电话:0316-12329,邮箱:lfgjjbgs2118755@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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