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年08月25日 来源: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字体: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吸引国内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集聚,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至2020年9月8日, 如有意见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电话:0316-2234981、2154100,电子邮箱:lfrsj@163.com。

附件: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25日


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吸引国内外高质量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产业园集聚,为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撑。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对标先进地区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市委六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支持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战略部署,以产业引导、政策扶持、规范管理为重点,大力扶持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发展,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集聚发展和产业链延伸,推进新时代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可结合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要,采取政府投资建设、政府投资土地企业开发或政企合作开发等模式建设产业园,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引导鼓励依托既有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平台,通过优化提升,参与产业园建设,增加人力资源服务供给,实现产业叠加融合。

(二)市场运作、企业主体。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产业园建设发展,构建多元化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体制机制,汇聚多方力量参与园区的投资和运营。

(三)鼓励发展、规范管理。加强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督导或参与建立完善产业园运营管理机制,提高园区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坚持依法监管,加强入驻机构的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建立园区诚信服务体系和星级评定标准,完善园区机构入驻和退出机制,形成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发展目标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突出“集聚产业、协同创新、培育市场、孵化企业、促进就业、服务人才”核心功能定位,实现公共服务充分保障,市场经营性服务逐步壮大,高端服务业务加快发展,服务社会就业创业与人力资源开发配置能力明显提升。

四、入驻对象和基本条件

申请入园机构投资主体和经济性质不限,无违法违纪、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产业园入驻对象包括主营人力资源招聘、高级人才寻访、人才测评、人力资源教育培训、人力资源服务外包、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管理咨询、劳务派遣等业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入驻机构须在我市注册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或将注册地变更为产业园内,按规定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进行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并依法纳税。有意愿入驻的机构须向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产业园运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择优确定入园对象;入园对象应按规定办理入园有关手续。入驻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管理规范、财务制度完善。同意在产业园区内注册新公司

3、入驻一个月后在产业园办公的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五、扶持措施清单

(一)就业创业奖励

1、入驻的机构,符合廊坊市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可优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财政给予全额贴息;被认定为小微企业的,可以享受最高额度300万元创业贷款,财政给予50%贴息。[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2、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属初次创业且入驻产业园、取得营业执照、登记就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个创业项目5000 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初次创业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3、入驻的机构属中小微型企业的,招用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4、入驻的机构属中小微型企业的,招用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相应劳动合同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5、入驻的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应期限给予岗位补贴。并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6、入驻的机构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吸纳16-24岁失业青年、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按照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支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社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二)办公用房、物管和公共设施使用补贴

7、根据新入驻机构的规模、业务需求等,由产业园运营方综合评估配套办公用房,新入驻机构三年内免除租金,第4-5年租金减半。[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

8、入驻机构办公用房面积实际面积超过产业园配套标准的,超过以上部分的租金由入驻机构自行负担或协商解决。[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产业园运营方]

9、园区免费为入驻机构提供培训教室、会议室、招聘场地等公共设施。入园机构使用公共会议室、培训室和洽谈室等场所组织开展项目路演、论坛沙龙、教育培训、市场拓展等活动免收租金。[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产业园运营方]

(三)成长发展奖励

10、对经批准认定为市级产业园的,挂牌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主要用于园区宣传、规划编制、公共平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改造,加强园区人才队伍建设等。大力培育扶持产业园和入驻机构提升规模档次,对成功申报创建省级、国家级的产业园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兼并、收购、参股、联盟等市场化方式做强实力,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影响、成长性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集团,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竞争力。[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产业园运营方]

12、深入推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主题创建行动,积极培养选树人力资源服务诚信示范机构,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机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3、鼓励入驻机构参与“人力资源服务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等级评定、对入驻后评定为“5A”级、“4A”级的服务机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4、经推荐,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总部迁移至产业园或在产业园成立子公司且在产业园正常运营(产生业务收入)半年以上的,每引进一家,可给予推荐机构一次性引荐奖励,知名机构的认定以HROOT网站权威发布的名单为参考,奖励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产业园运营方]

15、被评估认定为市级、省级或国家级产业园的,从批准认定通知下发后的第二年,根据产业园产值、税收、入驻企业数量等预期目标考核情况,每年给予运营机构一定数额的运营补贴,补助期暂定为三年(其间,产业园升级为省级或国家级的,补助时间不再重新延长计算),用于保证其正常工作开展和服务提升所需各项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产业园所在县(区)按照1:1的比例承担,但市本级年度总补助金最高限额为100万元。[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16、鼓励园区所在地政府另行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对总部或区域总部入驻的人力资源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政策。[责任单位:相关县(市、区)政府、产业园运营方]

六、扶持资金兑现

1、符合“扶持措施清单”中第1-6项的,按照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的执行。

2、符合“扶持措施清单”中第7-9项第14项、第16项的,由产权人、产业园运营方以及产业园管理领导小组集体会商确定,所需资金由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运营方。

3、符合“扶持措施清单”中第10项、第12项、第13项和第15项的,采取“事后奖补”方式,由产业园运营方商运营管理主体,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申报相关资料,属地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申请补助请示、产业园发展建设情况报告、批准机关的认定文件、项目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资金预期使用效果评估。由市人社局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编报翌年项目预算,待市人大批准后执行,经市人社局拨付属地人社部门。

七、管理与监督

1、建立完善产业园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控有效的产业园投资运营主体。积极探索创新符合市场规律、适应发展需要、运转灵活高效的产业园运营体制机制。

2、产业园应由政府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产业园运营方一般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若中标单位为非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必须在本市内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与其签订委托运营管理合同,明确具体要求和考核任务。

3、产业园运营方应建有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和运营机制,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能有效开展产业园的建设、管理、运营、服务等各项工作。

4、属地人社部门负责牵头产业园日常综合协调工作,指导运营方建立完善入驻机构组织管理、运用和资金使用办法等规章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加强对产业园政策、人才、资金、信息、服务等各方面支持,为产业园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5、属地人社部门负责牵头完善考核监督办法,从园区建设、管理运营、服务保障、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细化考核内容,每年度形成考核评估意见,对于连续两年经营不善、连续亏损、有名无实以及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产业园,采取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

6、扶持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由属地人社部门归集汇总,将上年度资金执行情况与绩效评估报告书面报人社部门,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附则

本文中因“同一项目”或“同一事项”所涉扶持政策与本市其他政策或上级相关政策存在重叠的,其奖励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至2022年 月 日前),各项奖励补助省直管县由当地列支,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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