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关于征集《廊坊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意见建议的启事

2020年06月02日 来源: 廊坊市公安消防支队 作者: 字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主力军和国家队作用,针对消防救援队伍高风险、高强度和24小时驻勤备战等职业特点,制定了我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现向社会公示,望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于2020年6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市消防救援支队邮箱:lfxfzdbgs@163.com,联系电话:0316-5267068。我们将结合社会各界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附件:《廊坊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廊坊市消防救援队职业保障若干措施


为提升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加快推进我市应急救援事业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13部委《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保障措施:

一、工作机制保障

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各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建立与党委、政府请示报告重大工作、重要信息的直报机制,保持发文立户、独立参会、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等权限。

二、职业荣誉保障

(一)将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体系,表彰比例不低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执行火灾扑救、抢险救援、活动安保等重大任务,应有机动表彰奖励名额。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地方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相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三、优先优待保障

(一)全市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入学按照省应急管理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细则》(冀应急〔2019〕30号)执行,由市教育局指导各县(市、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近就便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学生的户口和住房情况,协调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小学就读。

消防救援队伍仍按高风险、高危害作战部队的标准对待,子女参加中考,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子女入学名单及中考享受优待名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门审核确认后,于每年3月份提交市教育局。

(二)车站、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服务窗口设置“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凭有效证件优先购票、挂号、通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政府定价的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和风景名胜区,凭有效证件享受免费或其他优待政策。

(三)取消对消防执法执勤行政车辆限行措施,保障日常灭火救援、火灾调查、消防执法工作持续开展。

(四)廊坊籍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由其入职前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现役义务兵标准,给其家庭发放优待金或给予其他优待。

四、生活待遇保障

(一)福利待遇。自2020年起,将全市消防救援队伍纳入党委政府精神文明创建、目标绩效等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按照市直行政机关标准,将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取暖补贴等经费纳入市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二)医疗待遇。医疗机构为消防救援人员开通“绿色紧急就医通道”。地方政府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依法参加属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参加并享受相应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三)伤亡抚恤待遇。地方政府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参加属地职工工伤保险,在参加火灾扑救、执勤训练、抢险救援过程中或因公发生伤亡的,享受与当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同等待遇;其伤残等级评定、因公牺牲认定、烈士评定工作由市人社、民政和消防部门按规定实施。

(四)住房待遇。消防救援人员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切实解决消防救援人员周转用房问题。

五、其他

(一)本《措施》所称消防救援人员含两类人员:一是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分为管理指挥干部、专业技术干部和消防员三类;二是地方政府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分为政府专职消防员和消防文员两类。

(二)本《措施》如与中央、河北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中央、河北省政策为准。

此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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