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燕郊高新区管委会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金管理的通知》(冀建工〔2017〕3号)、《河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冀建建市〔2019〕5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决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本着简政放权与强化信用机制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先进省市经验和工作实际,现对我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工程建设领域采用银行保函形式代替各类工程保证金担保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标阶段,应当采用银行投标保函
1.收取。招标人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相应金额的银行保函,保函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最高限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如投标截止日期发生变化,导致投标有效期相应延长,超出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投标人须向出具保函的银行,申请保函修改或由该银行另行出具保函。
2.退还。投标保函到期后自动失效。如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招标人可向出具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
(二)建设工程项目履约阶段,应当采用银行履约保函
1.收取。招标人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合同后,中标人须向招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一般工程的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承发包合同金额的10%,但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明确中标人提交高保额履约保函,保函金额一般不低于承发包合同金额的20%,具体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履约过程中,如出现保函索赔,导致中标人的银行征信有不良记录的,相应中标企业在评优或后续投标中也受到限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2.退还。中标人工程履约完工后将银行保函退回银行或银行履约保函到期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履约保函延期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后,银行进行延期修改。
(三)建设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阶段,可以采用银行质量保函
为进一步缓解中标企业,特别是中小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质量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招标人不得再预留质量保证金。其他事项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和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内容的相关文件执行。
(四)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差额履约保函
为规范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有效发挥银行履约保函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招标人可以实行差额履约保函,即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中标价与最高限价之差额2-3倍的银行差额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具体倍数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标明。
(五)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为规范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对其他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出具银行工程款支付保函,其额度与中标人提交的银行履约保函额度相等;担保责任期与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同,为承发包合同生效之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覆盖整个工程建设期。
(六)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可以不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
民营资本投资的工程项目,本着自愿平等原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不提交工程款支付保函和履约保函。若发包人或承包人存在以往工程款拖欠或履约不到位等失信情形的,则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银行工程款支付保函,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供银行履约保函,保函金额按照承发包合同金额的10%出具。
二、相关要求
(一)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行出具,并在投标文件中附投标保证金基本账户出具的相关证明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基本存款账户打印件)及保函纸质复印件(或电子保函打印件),开标时提交相关原件。应用全流程电子化招投标的,投标人只需在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上述电子材料即可。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其他保证金,应当由我市区域内或者市域外企业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区域内)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出具,不接受区域性的城市商业银行为市域外企业出具的银行保函。招标人(发包人)或中标人(承包人)在上述区域和范围内的银行基本账户与一般账户出具的银行保函具有同等保证效力。
(二)为防范虚假银行保函,承担银行保函业务的相关银行需将明确的主办支行名称、合法签章、保函文本格式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前告知。同时银行主办支行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其在全国范围内的保函查询服务。
(三)银行保函应当明确招标人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金额、有效期、保函条件等内容。
(四)招标人(发包人)或中标人(承包人)在支付或履约过程中,如出现失信情形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其记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同时守信方应向失信方书面提出保函违约索赔,通知出具保函的银行履行保函责任,将失信方行为记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银行保函制度的通知(试行)》(廊建市〔2017〕19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