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农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19版)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备注 |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具一份虚假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 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出具二份虚假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出具三份以上虚假报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3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6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检查发现 | 责令限期整改。 | |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5万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存在一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存在二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存在三种违法行为 | 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经营假农药的 |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第五十六条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或违法行为二次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罚款。 |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首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发现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首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发现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首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发现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首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
第二次发现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发现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禁用的农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整改,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未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但影响轻微,能够及时消除影响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造成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人畜中毒、污染环境等,导致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一次发现 | 责令改正 |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
第二次发现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次发现 | 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
违法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 |||
农药生产经营企业招录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人员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经发现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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