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草案征集意见
廊坊市卫健委关于《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加强儿童安全保障。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明确了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9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9〕2号),明确了我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
公示时间:2020年4月9日至4月23日
公示单位:廊坊市卫健委
联系邮箱:lfwjwfzk@163.com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p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p="">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7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健康成长,加快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路,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的体制与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照护服务,积极构筑“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家庭为主、托育补充;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服务供给体系,更好地满足广大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真正实现“幼有所育”,促进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安排,分阶段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0年,初步建立完善照护服务行业标准规范,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覆盖到大多数县(市、区),全市建成2~3家有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2年,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建成2~3家形式多样、规模适度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基本满足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护假等政策。指导用人单位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家庭照护婴幼儿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组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互联网+”等方式,为家庭提供科学照护指导。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和妇幼保健服务工作,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 (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加强婴幼儿照护机构的规划和建设。从2020年起,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利用闲置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改扩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根据婴幼儿家庭实际需求,发展可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的托育机构。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支持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和完善托育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向下延伸,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扩建,增加托班资源供给。支持学前教育机构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总工会)
(四)实行婴幼儿照护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服务机构所在地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卫生健康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
(五)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方针,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生长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方面全面发展。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体检。(市卫生健康委)
(六)强化托育机构服务监督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符合公安部门关于校园安全的有关规定。要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制定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处理能力培训。公安、应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综合监督。要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服务过程的监管。(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七)落实优惠和支持政策。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允许教育、医疗卫生、福利等用地类别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托育机构可作为儿科等相关医护人员基层服务定点单位,服务时长作为基层服务时间,在医护人员申报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时作为评分条件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
(八)强化队伍建设和信息支撑。将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能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激励机制,依法保障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研发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作用。依法逐步实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布局婴幼儿托育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引导照护服务机构科学规划和规范发展。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政策到位、工作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作。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要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创新服务管理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水平。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强化科学照护理念的宣传引导,扩大科学照护知识的覆盖面。强化家庭、社会参与照护服务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考核评估。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落实情况、目标任务执行情况为主要指标的考核评估体系。研究制定托育机构服务评价标准,通过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估等途径开展综合评估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惩措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示范托育机构,不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
附件:廊坊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附件
廊坊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协调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牵头制定公办、民办普惠照护机构的收费基准和自主定价上浮比例。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加强从业人员队伍管理。负责托幼一体化建设,做好辖区幼儿园开设托班、早教园的规范管理。协同开展从业人员在职培训、社区家庭育儿指导。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各机构落实“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保安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按规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及鉴定补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的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监管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国家相关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严格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的宣传教育。
总工会负责确保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陪护假,允许哺乳期女性职工酌情调整工作时间,在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场所推行设置母婴设施。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妇联负责组织家庭参与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加强对女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宣传和妇女儿童维权服务。
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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