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电选登
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
留言时间:2019年12月18日
市民刘先生来电反映:将机动车停放在霸州市兴华中路中原商厦门前的公共停车位上,开车时有不明人员向其收取20元停车费,但该停车场无任何收费标识牌,且无法给予开具发票。
答复时间:2019年12月23日
答复单位:霸州市政府
答复内容:接到交办件后,立即责成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发改价格[2016]1424号)文件的规定,中原商厦门前停车场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我局已责令该停车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标价牌,明码标价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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