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廊坊市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
若 干 意 见
为贯彻落实全市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安排部署,加强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并购重组及直接融资的全过程协调服务,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扶持条件
(一)本意见所称支持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是指由市本级和县(市、区)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资金。
(二)申请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奖励扶持资金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在廊坊市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二是2019—2021年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石交所)完成股改挂牌。
二、奖励扶持标准
(一)降低企业股改上市成本
1.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资金扶持:对申请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河北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80万元;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200万元。对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发行上市的,企业通过上交所上市审核后,给予200万元资金扶持,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给予100万元。
2.主要经营地在我市的纳税企业,在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主板上市企业300万元、创业板上市企业200万元资金扶持:经境外证券交易所管理机构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50万元;对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剩余扶持资金。
3.对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分阶段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与具有证券执业资质中介机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挂牌协议并完成股份制改造,给予20万元;成功挂牌后给予80万元。
4.对在石交所完成股改挂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金扶持。
5.对通过借壳上市且主要经济贡献在我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迁至我市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资金扶持。对转入高层次板块的企业,按照新转入市场扶持标准补齐差额。
6.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审计调账增加利润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等增加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同一实际控制人企业下因上市挂牌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二)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
鼓励上市公司以资本、产业优势盘活存量有效资产,参与“特困(僵尸)企业”出清。鼓励上市挂牌企业对市内、外企业或其资产实施并购重组,涉及股权、土地、房产等资产变更、过户所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根据企业经营规模、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
对在新三板、石交所挂牌的企业,对其挂牌1年内的首次融资额,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融资奖励,融资奖励金额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一)各级政府对拟上市企业建立“绿色通道”制,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法,积极帮助协调化解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及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将拟上市挂牌企业、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特别是对列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要予以重点关注和支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辅导期和报会企业进行相关检查应主要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对中国证监会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税务、社保、消防、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城市规划、国土等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行政处罚证明,相关部门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积极配合办理。对企业股改、并购重组中涉及的工商登记、生产许可、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要提高审批效率,限时办理。
(三)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股权基金以及各类社会资本设立服务于本地企业的股改挂牌上市引导基金、并购重组基金。
四、奖励扶持资金申请材料
(一)企业给所属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报送《关于申请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的请示》;
(二)廊坊市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证券简称和证券代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在境内上市企业还需提供:河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六)在境外上市企业还需提供:证券交易所受理企业申报材料的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同意股份公司上市的函件复印件或证明股份公司上市的其他文件;
(七)在新三板挂牌企业还需提供:《关于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的复印件;
(八)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企业还需提供:《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挂牌证书(副本)》复印件;
(九)与中介机构签订的相关服务协议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
(十)完成挂牌后首次直接融资的企业还需提供其直接融资交易场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十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过程中的其他材料。
五、奖励扶持资金申报方式
(一)上市挂牌扶持资金申报。符合奖励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原则于每年2月底前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上市挂牌扶持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起草《关于申请上市挂牌融资扶持奖励的请示》,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二)首次融资奖励资金申报。符合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条件的企业于每年10月10日前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申报上一年度挂牌企业截至本年度9月30日的首次融资奖励资金。各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金融办)、廊坊开发区财政局对辖区内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视当年企业上市挂牌情况和首次直接融资奖励申报情况,确定对上一年度挂牌企业首次融资奖励比例,会同有关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廊坊市人民政府审定,廊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兑现。
上一年度挂牌企业10月到12月实现直接融资的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申报。2021年挂牌企业于2022年9月30日以后实现的首次直接融资,不适用本办法。
六、附则
(一)企业享受资金奖励扶持政策后,企业如有退市、摘牌的情况,需写明正当理由,由县级政府向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报备;5年内迁出廊坊市的,原则上需退还各类财政扶持资金。
(二)以上上市挂牌分阶段扶持资金及鼓励直接融资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注册地属于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属于省直管县(市)的,按照市、县两级1:1比例分摊兑现。
(三)企业申请产生税收的地方贡献部分的扶持,具体标准、申请材料和申报方式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廊坊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廊坊市企业挂牌上市融资奖励资金申请表